例:根據(jù)《刑法》第111條的規(guī)定,為境外的機構(gòu)、組織、人員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構(gòu)成犯罪。司法解釋將其中的“情報”解釋為“關(guān)系國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開或者依照有關(guān)規(guī)定不應(yīng)公開的事項”。這一解釋屬于下列何種解釋?
A.補正解釋 B.當(dāng)然解釋 C.反對解釋 D.縮小解釋
——答案:D. 因為“情報”含義寬泛,有公開不公開的、重要和不重要的等等,給該條之“情報”加上“關(guān)系國家安全和利益”、“未公開”等限制,縮小了其范圍,所以是縮小解釋。
類似如:“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中的一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該解釋將因“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得假釋,限定為“一罪”被判10年以上,也屬于縮小解釋。
(2)擴大解釋是相對于條文的字面含義而言,其真實的含義應(yīng)該大一點。
例:破壞交通工具罪的對象是“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解釋其中的“汽車”包括大型的拖拉機,就有所擴大,但仍是汽車可以包含的范圍。
?。?)類推解釋,是指把刑法條文字面含義擴大解釋到包含“相類似”的事物。無論對字面含義作擴大或縮小的解釋,仍然能與字面含義保持同一性質(zhì),沒有脫離字面含義。而類推解釋則過分超出了字面含義,僅具有“類似性”而不具有“同一性”。
例: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對象是“婦女”,如果根據(jù)男人與婦女都屬于“人類”的類似性,解釋為包括“男人”就屬于類推解釋,將該條適用于對男人的性侵犯就是類推適用,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則。
例:將故意殺人罪中的“人”解釋為“精神正常的人”,屬于縮小解釋,且屬于不適當(dāng)?shù)目s小解釋。
編輯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