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看有沒有實際的犯罪準備行為。如果行為人流露出某種犯罪的意思,比如說,我真恨某某人,我真想把他給殺了!或者說現(xiàn)在這個社會人不發(fā)橫財不富,馬不食夜草不肥,自己將來也想當江洋大盜或者貪官污吏之類的話,但是沒有任何行動,僅僅是一種犯罪意思的表露,這本身不是行為,不能認為是犯罪預備。這一點是要注意的,因為刑法只懲罰有行為的情況,即所謂“思想不犯罪”。
但是另一方面要注意,雖然犯罪意思是通過言語、文字的形式流露出來,但是這種流露如果是為了實施某一個犯罪的,那么這種語言的表示或是文字的表示,實際是為了實施某種犯罪而采取的預備行為,而不僅僅是犯意流露,比如說,某人為了犯罪,邀約、聯(lián)絡、勾結共同犯罪人,商定犯罪計劃、方案,這就不僅僅是犯意流露,而是實實在在的預備行為。
有時,言語表示本身還是一種實行行為。如對他人發(fā)出威脅,你給我錢,你不給我錢,我就把你的家給炸了,把你的孩子給綁架了。這種情況看起來好像也是語言方式表示的,但是這種語言不是單純的犯意流露問題,是一個敲詐勒索的威脅行為(通過威脅敲詐勒索),并且還是一個犯罪(敲詐勒索)的實行行為。
總之,一定要注意:一方面,沒有實際的準備行為,僅僅有犯意流露的,這不能算是犯罪;另一方面,人們通過語言、文字表示出來的東西并非都是犯意的流露,有可能本身就是一個犯罪行為,在這種場合就應該認定有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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