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理解釋,也稱“文義解釋”,是解釋刑法的基本方法。刑法條文的意義是通過語言文字確定和表達的,可是爭議往往也是源于對語言文字的不同理解。在解釋刑法時,實際上暗含著一個約定的基準(前提),即刑法條文是根據最慣常的語法規(guī)則和字面含義起草、通過的,因此,沒有特別的理由,對刑法條文也應當根據語法和字義進行解釋,即用文理解釋的方法。以此為前提,用文理解釋得出的條文含義(的結論),被稱為普通解釋。文理解釋既然是按照“最慣?!闭Z言文字規(guī)則進行解釋,那么其方法和內容也屬于普普通通的解釋(普通解釋)。因為文理解釋根據“語法、字義”解釋條文,注重法條字面(形式)意義,所以也被稱為形式解釋。
可見,文理解釋與普通解釋、形式解釋意思相近,屬于那種根據條文語法、字面最慣常(或最普通)意義的解釋方法,只是說話的角度略有不同。文理解釋的對稱是論理解釋;普通解釋的對稱是縮小解釋、擴大解釋、類推解釋;形式解釋的對稱是實質解釋、目的解釋。
例:強奸婦女罪的“婦女”包括一切女性,既包括中國婦女也包括外國婦女,既包括成年婦女也包括幼女。這是文理解釋,同時也屬于按照“語言最慣常用法”進行解釋、得出條文內容(按照條文的文理不擴大不縮?。┑钠胀ń忉?,還是根據條文的語言文字“字面”(形式意義)作出的形式解釋。
文理解釋作為刑法解釋的基本方法,意味著:(1)“沒有特別的理由”,應當首先采取文理解釋的方法,接受這種普通解釋、形式解釋的結論。但是“若有特別的理由”,在使用文理解釋的方法行不通時,比如明顯不符合刑法的目的時、與其他條文存在明顯沖突時,就需要在文理(慣常的語法和字義)根據之外尋求其他的解釋依據,這些從文理根據之外尋求解釋依據的解釋方法被統(tǒng)稱為“論理解釋”。(2)即使是“有特別的理由”,也不能脫離條文的文理含義。如果脫離條文的文理含義,則屬于類推解釋,成為不當的解釋。
2.論理解釋,指在文理之外尋求解釋依據的解釋方法的統(tǒng)稱,如參酌立法背景、沿革、目的、社會需要等因素(依據)闡明刑法真實含義的解釋方法。對論理解釋,按照使用方法(依據)的差異,又可細分為:當然解釋、反對解釋、補正解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比較解釋、擴大解釋、縮小解釋等。這些解釋方法本身與罪刑法定原則沒有沖突。但是違反解釋法律的規(guī)則、超越社會常理任意解釋法律是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
例①: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行醫(y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非法行醫(yī)被衛(wèi)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2次以后,再次非法行醫(yī)的,是“情節(jié)嚴重”。那么,被行政處罰3次以后,再次非法行醫(yī)的,是否屬于“情節(jié)嚴重”?當然屬于!這是“當然解釋”,即根據邏輯、道理當然可推斷出的法律(該“情節(jié)嚴重”)適用范圍、含義。
例②:第20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比绻麑嵤┱敺佬l(wèi)沒有“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是不是正當防衛(wèi)呢?當然也是,這屬于當然解釋。
例③:第50條規(guī)定,死緩犯沒有故意犯罪的,“2年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死緩”執(zhí)行期間沒有滿2年的能不能減為無期徒刑?不能!這是所謂“反對解釋”,即根據法律條文的正面表述(2年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推導其反面含義(沒有2年期滿,不得減為無期徒刑)的解釋。
例④:第99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根據這條規(guī)定,犯搶劫罪(第263條)“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包含判處3年(本數)和10年(本數)。但是,第63條規(guī)定減輕處罰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其中的“以下”則應當被解釋為“不包括本數”。比如對普通搶劫犯“減輕處罰”,應當是判處不滿3年有期徒刑,如果判處3年有期徒刑(搶劫普通犯法定最低刑本數),不符合“減輕處罰”。這就是所謂“補正解釋”,即在法律條文發(fā)生錯誤時,統(tǒng)觀法律全文加以補正,以闡明法律真實含義的解釋方法。因為對第63條(減輕處罰)的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如果也理解為“包含本數”,則與從輕處罰界限不明。因為補正解釋含有對法律“疏漏”作補正、補充的意思,所以必須慎用,一定要“符合立法目的,符合刑法的整體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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