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要求
(一)了解---排除犯罪的事由的概念、特征與種類。
(二)理解---正當防衛(wèi)、緊急避險以及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的本質與成立條件。
(三)熟悉并能夠運用---正當防衛(wèi)與緊急避險的成立條件。考試大論壇
導 讀
1、不認為正當防衛(wèi)的情況
?。?)假想防衛(wèi);
?。?)事后防衛(wèi);
?。?)防衛(wèi)挑撥;
?。?)互相斗毆;
?。?)偶然防衛(wèi)。考試大論壇
2、事后防衛(wèi)與防衛(wèi)過當?shù)膮^(qū)別:時間不同,事后防衛(wèi)是“時間”過當。而防衛(wèi)過當只包含“強度”過當?shù)那樾?,不能包括“時間”過當。事后防衛(wèi)屬于私自處理罪犯,不適用防衛(wèi)過當?shù)姆ǘㄇ楣?jié),但可作為酌定情節(jié)。
3、防衛(wèi)過當定罪:一般為過失犯罪;但不排除故意罪。
4、無過當防衛(wèi):第20條第三款的特別規(guī)定本文來源:考試大網(wǎng)
5、正當防衛(wèi)與緊急避險的區(qū)別:緊急避險:合法利益之間的沖突、協(xié)調問題。例:甲遭到了乙的追殺,丙給予攔截,結果甲將丙致傷。對于這一問題的認定可能會有不同的結論:
?。?)如果丙屬于是不法侵害人,則在防衛(wèi)框架中解決;
?。?)如果丙為見義勇為群眾,甲不知,為假想防衛(wèi);
?。?)甲知道,但無奈,也在避險框架中解決?! ?
一、排除犯罪的事由的概念
1、含義。排除犯罪的事由,是指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一定損害結果,表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觀要件,但實際上沒有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構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事由。例如,正當防衛(wèi)行為,客觀上給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一定損害,其行為表面上符合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客觀要件,但實質上沒有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實際上也不符合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犯罪構成,不僅不成立犯罪,而且是法律所鼓勵的行為。來源:www.examda.com
2、從客觀上看,排除犯罪的事由造成了一定的損害結果,表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觀要件,但實質上沒有社會危害性。說“造成了一定的損害結果”,是就一般意義而言,而不是犯罪的危害結果,相反是刑法允許造成的結果;說“行為表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觀要件”,是從純客觀角度比較而言,而不是確實符合犯罪的客觀要件,相反是刑法允許實施的行為。
3、從主觀上看,排除犯罪的事由,在日常生活意義上是行為人“故意”實施的,但行為人根本不具有刑法意義上的故意與過失。相反,在許多情況下是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或者其他權利免受侵害或者威脅。所以,行為人主觀上根本沒有罪過,不能認為正當防衛(wèi)等行為具有刑法意義上的故意與過失。
二、排除犯罪的事由的分類
對于排除犯罪的事由,可以從理論上進行不同的分類。如以刑法有無明文規(guī)定為標準,分為法定的排除犯罪的事由與非法定(超法規(guī))的排除犯罪的事由。
1、法定的排除犯罪的事由。刑法明文規(guī)定了正當防衛(wèi)與緊急避險兩種排除犯罪的事由。
2、非法定(超法規(guī))的排除犯罪的事由。從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來看,事實上還存在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如法令行為、正當業(yè)務行為、經(jīng)被害人承諾的行為、自救行為、自損行為、義務沖突,等等。
研究排除犯罪的事由的具體種類,不僅要說明這些行為本身在具備一定條件下不成立犯罪,還要特別注意研究排除犯罪的事由與犯罪行。相關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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