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未遂的概念與特征
根據(jù)刑法第23條第1款的規(guī)定,已經(jīng)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必須具備以下特征:
(一)已經(jīng)著手實行犯罪
著手是實行行為的起點,著手標志著犯罪行為進入了實行階段,行為人所實施的是實行行為,著手本身就是實行行為的一部分。
我國刑法理論的通說認為,實行行為是刑法分則所規(guī)定的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故著手意味著開始實施刑法分則所規(guī)定的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換言之,開始實施刑法分則所規(guī)定的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時就是著手。例如,開始實施殺人行為時,就是故意殺人罪的著手;開始竊取公私財物時,就是盜竊罪的著手。
在刑法分則條文所規(guī)定的實行行為包含多個環(huán)節(jié)或多種形式時,行為人開始實施其中任何一個環(huán)節(jié)或者任何一種形式的行為,原則上也應認定為著手。例如,搶劫罪的實行行為包含兩個環(huán)節(jié):(1)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手段;(2)取得財物。因此,當行為人開始實施暴力或者脅迫等行為時,就是已經(jīng)著手實施搶劫行為。再如,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實行行為,包括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等形式。所以,當行為人以出賣為目的,開始拐騙、綁架、收買婦女、兒童時,就是拐賣婦女、兒童罪的著手,而不是待行為人開始販賣時才是著手。
但是,由于刑法分則規(guī)定了諸多具體犯罪,而且同一具體犯罪的行為方式也不完全相同。例如,同樣是殺人,不同的行為人會采取不同的方式殺人;同樣是盜竊,不同的行為人會選擇不同的盜竊對象與場所。因此,在認定行為人是否著手實行犯罪時,要根據(jù)不同犯罪、不同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斷。例如,要考察行為人是否已經(jīng)接觸或者接近犯罪對象,行為人是否已經(jīng)開始使用所準備的犯罪工具,行為人是否開始利用了所制造的條件,所實施的行為是否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結果,如此等等。
(二)犯罪未得逞
我國刑法理論的通說認為,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行為沒有具備刑法分則條文規(guī)定的某一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或者說犯罪行為沒有具備具體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其理由在于:刑法分則條文所規(guī)定的犯罪構成是以既遂為模式的。例如,刑法規(guī)定的故意殺人罪的客觀要件,是以殺人行為已經(jīng)導致被害人死亡為模式的,而殺人未得逞要么表現(xiàn)為殺人行為本身沒有實行終了,被害人因而沒有死亡;要么表現(xiàn)為殺人行為雖然實行終了,但由于某種原因沒有造成被害人死亡,因而不完全符合故意殺人罪的客觀要件,即沒有具備死亡這一要件,不完全符合以既遂為模式的犯罪構成。但刑法總則又修正了分則的規(guī)定,即在未得逞的情況下,也得以犯罪未遂論處,故上述行為成立故意殺人未遂。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犯罪未得逞通常具體表現(xiàn)為沒有發(fā)生犯罪結果。但這絕不意味著凡是發(fā)生了犯罪結果的都是已經(jīng)得逞。因為犯罪行為的性質(zhì)不同,犯罪結果的類型就不相同。同樣的結果,相對于此罪而言,是構成要件的結果,而相對于彼罪而言,不是構成要件的結果。例如,傷害結果相對于故意傷害罪而言,是構成要件的結果,但相對于故意殺人罪而言,就不是構成要件的結果。因此,在造成了傷害結果的情況下,相對于故意傷害罪而言,已經(jīng)既遂;相對于故意殺人罪而言,則只成立未遂。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自始至終違背犯罪分子意志的,客觀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使犯罪人認為不可能既遂因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在犯罪未遂的情況下,行為人希望得逞的意志并沒有改變與放棄,故未得逞是與其犯罪意志相沖突的。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三種情況:
1、抑止犯罪意志的原因----某種事實使得犯罪分子認為自己客觀上已經(jīng)不可能繼續(xù)實行犯罪,從而被迫停止犯罪。例如,行為人正在他人住宅內(nèi)實行搶劫,忽然聽到警車聲音,以為是警察來抓自己的,便被迫逃離現(xiàn)場。即使該車并不是警車或者雖然是警車但并不是來抓行為人的,但由于行為人認為自己客觀上已經(jīng)不可能繼續(xù)實行犯罪,仍然屬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成立搶劫未遂。
2、抑止犯罪行為的原因----某種情況使得行為人在客觀上不可能繼續(xù)實行犯罪或者不可能造成犯罪結果。例如,行為人正在實行犯罪時,被第三者發(fā)現(xiàn)而制止。
3、抑止犯罪結果的原因----行為人已將其認為應當實行的行為實行終了,但意外情況阻止了結果的發(fā)生。例如,行為人將被害人打昏后拖入水中,以為被害人必死無疑,但適逢過路人將被害人救活。
上述三個特征使得犯罪未遂分別與犯罪預備、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相區(qū)別。只有同時符合上述三個特征的,才能成立犯罪未遂。本文來源:考試大網(wǎng)
二、犯罪未遂的類型
犯罪未遂有不同的類型,不同的類型,也反映不同的社會危害性。
(一)實行終了的未遂與未實行終了的未遂
以實行行為是否實行終了為標準區(qū)分:(1)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犯罪人已將其認為達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為實行終了,但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例如,犯罪人向被害人食物中投放了毒藥,被害人中毒后被他人發(fā)現(xiàn)后送往醫(yī)院搶救脫險。(2)未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犯罪人未能將其認為達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為實行終了,因而未得逞。例如,在舉刀殺人時,被第三者制服。(3)“行為是否實行終了”中的行為,是指導致犯罪既遂所必需的行為,不包括既遂后行為人為了其他目的所實施的行為。例如,行為人打算致人死亡后并碎尸,行為是否實行終了,應以為人自認為致人死亡所必需的行為是否實行終了為標準,而不以是否碎尸為標準。
實行終了的未遂與未實行終了的未遂,反映出程度不同的社會危害性。一般來說,前者距離危害結果的發(fā)生較近,而后者距離危害結果發(fā)生較遠,因而前者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侵犯程度重于后者,這是在量刑時應予考慮的。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二)能犯未遂與不能犯未遂
以犯罪行為本身能否既遂為標準所作的區(qū)分。
1、能犯未遂。通說認為,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所實施的行為本身可能達到既遂,但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例如,犯罪人手持裝有5發(fā)子彈的手槍開槍射擊被害人,開第一槍時沒有瞄準,在準備開第二槍時,被警察當場抓獲。
2、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所實施的行為本身就不可能達到既遂因而未得逞。又可分兩種情況:(1)對象不能犯未遂。例如,犯罪人本來想殺甲,但由于認識錯誤,將稻草人誤認為是甲而開槍,因而不可能導致甲的死亡。(2)手段不能犯未遂。例如,犯罪人持沒有子彈的手槍向被害人射擊,因而不可能得逞,這是手段不能犯未遂。手段不能犯未遂與迷信犯具有本質(zhì)區(qū)別。迷信犯是指意欲造成某種結果而采用迷信方法的情況。例如,行為人意欲某甲死亡,以為鹽水可以致人死亡,便將鹽水給某甲喝。手段不能犯時,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與其所認識(或本欲實施)的行為完全不同,而迷信犯所實施的行為與其所認識(或本欲實施)的行為完全相同;手段不能犯是由于認識錯誤所致,而迷信犯是由于愚昧無知所致;如果不是由于認識錯誤,手段不能犯可能導致危害結果發(fā)生,而迷信犯的行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能導致危害結果發(fā)生。因此,通說認為,手段不能犯成立犯罪未遂,而迷信犯則不成立犯罪。來源:考試大
三、未遂犯的刑事責任
根據(jù)刑法第23條第2款的規(guī)定,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1)犯罪未遂應當負刑事責任。(2)由于刑法規(guī)定的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要確定對于犯罪未遂是否從輕或者減輕處罰。(3)在確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況下,要進一步確定是從輕處罰還是減輕處罰。
【分析】
甲攜帶兇器攔路搶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實施暴力,乙發(fā)現(xiàn)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甲的名字,甲一聽便住手,還向乙道歉說:“對不起,認錯人了?!奔椎男袨閷儆谙铝心囊环N情形?
A、實行終了的犯罪未遂
B、預備階段的犯罪中止
C、未實行終了的犯罪未遂考試大-全國最大教育類網(wǎng)站(www.Examda。com)
D、實行階段的犯罪中止
【解析】
已經(jīng)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本案的情形不屬于犯罪未遂。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兩種情況:一是在犯罪預備階段或者在實行行為還沒有實行終了的情況下,自動放棄犯罪;二是在實行行為實行終了的情況下,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fā)生。但前者還包含兩種情形,一種是預備階段的中止,一種是實行階段的中止,實行行為是刑法分則所規(guī)定的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很明顯,甲對乙實施暴力,已開始實施分則所規(guī)定的搶劫罪構成要件的行為。
【分析】考試大-全國最大教育類網(wǎng)站(www.Examda。com)
王某懷疑其妻與其表兄劉某有不正當關系,遂于某晚跟蹤其妻至劉某住所。進屋后,王發(fā)現(xiàn)其妻披頭散發(fā),正在哭泣,劉某站在旁邊,王大怒,遂毆打其妻,并與劉發(fā)生爭吵。王知道劉某有百萬家財,決定抓住這個機會狠狠地敲詐他一筆,于是謊稱到其父母家中解決問題,將劉某騙至其姘婦葉某的住所(當時葉不在家),并對劉某進行毆打、捆綁,反鎖屋門將劉拘禁達一天之久。劉某在不堪忍受的情況下,承認與王妻有不正當關系,提出用金錢補償,并在王的脅迫下,先后三次給家人打電話,要家人將30萬元放在某公園指定場所,劉的家人并未照辦。不久,葉某返回住所,王某以實情相告,葉未加制止,并與王某一起致信劉妻,信稱:劉某系卑鄙小人,現(xiàn)在我等控制之中,為示懲戒,速送30萬元至某公園指定地點,錢到放人,不得報警;否則,后果自負。劉妻害怕,將錢放至指定地點,并通知王。王某叫葉某去公園取錢,葉某不敢去。于是,王某留下葉某看管劉某,自己去取贓款。在王外出取錢之時,劉某哀求葉某將自己放掉,并稱王某心狠手辣,錢到手后,決不會放過葉某。葉某恐懼,將劉某放掉,并和劉某一起去派出所報警,帶領公安人員去公園捉拿王某。人們趕到公園時,王某早已攜款逃走。對此,葉某的行為屬于下列何種情形?
A、犯罪預備
B、犯罪未遂來源:www.examda.com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解析】
通過上面所學習的理論知識,可以認為葉某與王某構成共同犯罪,認定了此點,那就否定了其它。因為在犯罪既遂之后,不可能再成立犯罪中止。
【分析】
李某系A市建設銀行某儲蓄所記賬員。2002年3月20日下午下班時,李某發(fā)現(xiàn)本所出納員陳某將2萬元營業(yè)款遺忘在辦公桌抽屜內(nèi)(未鎖)。當日下班后,李某趁所內(nèi)無人之機,返回所內(nèi)將該2萬元取出,用報紙包好后藏到自己辦公桌下面的垃圾袋中,并用紙箱遮住垃圾袋。次日上午案發(fā),贓款被他人找出。對此,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A、李某的行為屬于貪污既遂
B、李某的行為屬于貪污未遂來源:www.examda.com
C、李某的行為屬于盜竊既遂
D、李某的行為屬于盜竊未遂
【解析】
本案中李某是將其他工作人員主管的而非自己主管的營業(yè)款盜走,他在實行盜竊行為時雖然利用了本人可以進入作案現(xiàn)場并熟悉周圍情況的有利條件,但其盜竊行為沒有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因此不構成貪污罪,而構成盜竊罪,故排除A、B兩項。本題的關鍵是區(qū)分盜竊罪的既遂和未遂。盜竊罪是侵犯財產(chǎn)罪的一種,其直接侵犯被害人對自己財物的控制。在我國的傳統(tǒng)刑法理論中,判定盜竊既遂的標準是“失控說”,也就是說,只要罪犯的行為導致被害人對自己的財產(chǎn)失去控制,就構成盜竊罪的既遂。本案中,李某將陳某主管的營業(yè)款盜走,雖然暫時藏在“自己辦公桌下面的垃圾袋中”,當天也沒有帶出單位自由支配使用,但是對于陳某來說,他對這2萬元營業(yè)款已經(jīng)“失控”,因此李某屬于盜竊既遂。
【分析】
下列案例中哪一項成立犯罪未遂?
A、甲對胡某實施詐騙行為,被胡某識破騙局。但胡某反到覺得甲窮困潦倒,實在可憐,就給其3000元錢,甲得款后離開現(xiàn)場;
B、乙為了殺死劉某,持槍尾隨劉某,行至偏僻處時,乙向劉某開了一槍,沒有打中;在還可以繼續(xù)開槍的情況下,乙害怕受刑罰處罰,沒有繼續(xù)開槍;
C、丙綁架趙某,并要求其親屬交付100萬元。在提出勒索要求后,丙害怕受刑罰處罰,將趙某釋放;
D、丁抓住婦女李某的手腕,欲綁架李某然后出賣。李為脫身,便假裝說:“我有性病,不會有人要?!倍⌒乓詾檎?,于是垂頭喪氣地離開現(xiàn)場
【解析】
刑法第23條第1款的規(guī)定,已經(jīng)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由此A選項成立犯罪未遂,甲后來得到的3000元錢不是因詐騙而來的,那是因為胡某覺得甲窮困潦倒,實在可憐,給其3000元錢。B選項乙在還可以繼續(xù)開槍的情況下,因害怕受刑罰處罰,沒有繼續(xù)開槍,實際成立犯罪中止。C選項成立犯罪既遂,因為綁架罪是行為犯,只要實施了綁架行為就構成既遂。D選項成立犯罪中止?!澳苓_目的而不欲”時是中止,“欲達目的而不能”時是未遂。本案最大的難點就在于D項的判斷上很容易認為是犯罪未遂。
相關推薦:
司法考試刑法精講第五章犯罪的未完成形態(tài)第二節(jié)
司法考試刑法精講第五章犯罪的未完成形態(tài)第一節(jié)
更多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