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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試:刑法分則的434個罪名

    來源:233網校 2008年7月22日

     司法考試日益臨近,作為考試中占據著極高分數的刑法,是很多考生比較頭疼的一個科目,尤其是刑法分則中的400多個罪名如何記憶和理解,成為困擾眾考生的一個難題。為了便于大家記憶刑法中的所有罪名,考試大對刑法分則進行整理,將434個罪名的名稱和法條展現給大家。希望對大家的復習有所幫助! 


    第一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 


      1. 背叛國家罪(第102條) 
      《刑法》第102條 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2. 分裂國家罪(第103條) 
      《刑法》第103條第1款 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tǒng)一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3. 煽動分裂國家罪(第103條) 
      《刑法》第103條第2款 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tǒng)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4. 武裝叛亂、暴亂罪(第104條) 
      《刑法》第104條 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策動、脅迫、勾引、收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進行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5. 顛覆國家政權罪(第105條) 
      《刑法》第105條第1款 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6.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第105條) 
      《刑法》第105條第2款 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7. 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第107條) 
      《刑法》第107條 境內外機構、組織或者個人資助境內組織或者個人實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規(guī)定之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8. 投敵叛變罪(第108條) 
      《刑法》第108條 投敵叛變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或者帶領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投敵叛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9. 叛逃罪(第109條) 
      《刑法》第109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10. 間諜罪(第110條) 
      《刑法》第110條 有下列間諜行為之一,危害國家安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二)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 
      11.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第111條) 
      《刑法》第111條 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12. 資敵罪(第112條) 
      《刑法》第112條 戰(zhàn)時供給敵人武器裝備、軍用物資資敵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1. 放火罪(第114條)
      《刑法》第114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決水罪(第114條)
      《刑法》第114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爆炸罪(第114條)
      《刑法》第114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 投放危險物質罪(第114條)
      《刑法》第114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條)
      《刑法》第114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6. 失火罪(第115條)
      《刑法》第115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7. 過失決水罪(第115條)
      《刑法》第115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8. 過失爆炸罪(第115條)
      《刑法》第115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9. 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第115條)
      《刑法》第115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0.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條)
      《刑法》第115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1. 破壞交通工具罪(第116條)
      《刑法》第116條 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2. 破壞交通設施罪(第117條)
      《刑法》第117條 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3. 破壞電力設備罪(第118條)
      《刑法》第118條 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4. 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第118條)
      《刑法》第118條 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5. 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第119條)
      《刑法》第119條第2款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6. 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第119條)
      《刑法》第119條第2款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7. 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第119條)
      《刑法》第119條第2款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8. 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第119條)
      《刑法》第119條第2款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9. 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第120條)
      《刑法》第120條 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犯前款罪并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20. 資助恐怖活動罪(第120條之一)
      《刑法》第120條之一 資助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21. 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條)
      《刑法》第121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處死刑。
      22. 劫持船只、汽車罪(第122條)
      《刑法》第122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車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23. 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第123條)
      《刑法》第123條 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4.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第124條)
      《刑法》第124條第1款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5. 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第124條)
      《刑法》第124條第2款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6.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第125條)
      《刑法》第125條第1款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7.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第125條)
      《刑法》第125條第2款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28. 違規(guī)制造、銷售槍支罪(第126條)
      《刑法》第126條 依法被指定、確定的槍支制造企業(yè)、銷售企業(yè),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ㄒ唬┮苑欠ㄤN售為目的,超過限額或者不按照規(guī)定的品種制造、配售槍支的;
     ?。ǘ┮苑欠ㄤN售為目的,制造無號、重號、假號的槍支的;
     ?。ㄈ┓欠ㄤN售槍支或者在境內銷售為出口制造的槍支的。
      29.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第127條)
      《刑法》第127條第1款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或者盜竊、搶奪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30. 搶劫槍支、點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第127條)
      《刑法》第127條第2款 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或者搶劫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盜竊、搶奪國家機關、軍警人員、民兵的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31.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第128條)
      《刑法》第128條 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2.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第128條)
      《刑法》第128條第2款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刑法》第128條第3款 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刑法》第128條第4款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33. 丟失槍支不報罪(第129條)
      《刑法》第129條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4.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130條)
      《刑法》第130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5. 重大飛行事故罪(第131條)
      《刑法》第131條 航空人員違反規(guī)章制度,致使發(fā)生重大飛行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飛機墜毀或者人員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6.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132條)
      《刑法》第132條 鐵路職工違反規(guī)章制度,致使發(fā)生鐵路運營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7. 交通肇事罪(第133條)
      《刑法》第133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8. 重大責任事故罪(第134條)
      《刑法》第134條第1款 在生產、作業(yè)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9.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yè)罪(第134條)
      《刑法》第134條第2款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yè),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40.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第135條)
      《刑法》第135條第1款 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1. 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5條)
      《刑法》第135條第2款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guī)定,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2. 危險物品肇事罪(第136條)
      《刑法》第136條 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guī)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fā)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3.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條)
      《刑法》第137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jiān)理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44.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條)
      《刑法》第138條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5. 消防責任事故罪(第139條)
      《刑法》第139條第1款 違反消防管理法規(guī),經消防監(jiān)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zhí)行,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6.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第139條)
      《刑法》第139條第2款 在安全事故發(fā)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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