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關于犯罪客體概念的透析
我國傳統(tǒng)的刑法理論承襲并發(fā)展了前蘇聯(lián)刑法學的犯罪客體理論,提出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所侵犯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注:參見高銘暄主編:《刑法學原理》(第一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3年12月版,第471頁。)。筆者認為, 這個定義中“侵犯社會關系”的提法不妥,反映了傳統(tǒng)刑法理論對社會關系認識的膚淺。社會關系是人們在共同的生產(chǎn)和生活過程中所形成的人與人之間的相互關系,是由一定的要素所組成的有機整體。而在實際上,犯罪所侵犯的并不是社會關系的整體,只是組成社會關系的某一要素。所以,犯罪對社會關系這一整體的影響應當是一種破壞作用,而不是侵犯。因此,犯罪客體應當是指犯罪所破壞的社會關系。將“侵犯社會關系”更改為“破壞社會關系”決不是單純的文字處理,其關乎著犯罪客體的概念是否科學與嚴謹。
從法理學的角度考察,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同時也是其他部門法所確認和調整的社會關系。一般情況下,社會關系的有序存在與發(fā)展只需其他部門法的調整便可得以實現(xiàn),而無需刑法的直接參與調整。只有當社會關系遭到危害行為的嚴重破壞,僅靠一般部門法已無法得到有效的調整和維護時,才需要運用刑法對此進行保障。因此,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實際上就是業(yè)已為其他部門法確認和調整的社會關系,即法律關系。
任何法律關系都是由主體、內容和客體三大要素所組成的。其中,主體要素是指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它包括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內容要素是指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客體要素是指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與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在法律關系的三大要素中,可能受到犯罪侵犯的只限于以下三者:一是主體要素中的權利主體,如強奸罪中的婦女就是人身權法律關系中的權利主體;二是客體要素,如盜竊罪中的財物就是財產(chǎn)法律關系中的客體;三是內容要素中的權利。除此之外,法律關系三大要素中的其他部分不可能受到犯罪的侵犯。因為,法律關系主體要素中的義務主體實際上就是犯罪主體;法律關系內容要素中的義務實際上是犯罪主體所違反的,它們都不是而且也不能是犯罪侵犯的內容。由此可見,如果將犯罪客體理解為犯罪所侵犯的社會關系,實際上等于說犯罪是對法律關系三大要素的同時侵犯,其中犯罪主體本身(即義務主體)及其應當承擔的義務也受到了犯罪的侵犯。同時,這還將使犯罪對象為犯罪客體所包含而失去獨立存在的意義。
此外,侵犯社會關系的表述還存在詞不達意之嫌。漢語中的侵犯一詞是指“非法干涉別人,損害其權利”(注:《現(xiàn)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1998年10月第2版,第425頁。)的意思。一般來講,侵犯是針對權利而言的,而社會關系只能說遭到破壞,而不能說受到侵犯。實際上,犯罪是通過對社會關系中的一定要素的侵犯而使整個社會關系遭到破壞的行為。
因此,筆者認為犯罪客體的準確表述應當是: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為犯罪所破壞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
二 關于犯罪客體與犯罪客體要件的辨析
刑法理論的通說認為,犯罪客體是某一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須具備的要件之一。因為,任何犯罪都必定侵犯了一定的客體,有犯罪就一定有客體,沒有犯罪客體的犯罪是不存在的。如果一種行為根本沒有或者根本不可能侵犯任何客體,這種行為就不能構成犯罪(注:參見高銘暄主編:《刑法學原理》(第一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3年12月版,第624頁。 )。這一段論述似乎順理成章地將犯罪客體納入了犯罪構成體系之中。然而,當我們對犯罪客體的概念進行認真分析與思考時,將不難發(fā)現(xiàn)其中所隱含的邏輯錯誤。因為,犯罪客體的概念表明,犯罪客體本身根本不具有犯罪構成要件的性能。
傳統(tǒng)刑法理論認為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所侵犯(破壞)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為了闡釋這一概念該理論進一步提出,“這些關系本身如果沒有被犯罪行為所侵害,也不能稱之為犯罪客體。犯罪行為與犯罪客體有著密切關系。沒有犯罪行為,也就無所謂犯罪客體,只有當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受到犯罪行為的侵害時,社會關系才能成為犯罪客體?!保ㄗⅲ翰茏拥さ戎骶帲骸蹲钚轮袊谭▽崉杖珪?,中國法制出版社1997年5月版,第378頁。)這一關于犯罪客體特征的論述,實際上說明了一個基本原理,即沒有犯罪就沒有犯罪客體,犯罪客體的存在是由犯罪所決定的。不言自明,犯罪客體的這一特征與犯罪客體是犯罪構成要件這一基本命題是相互矛盾的。根據(jù)犯罪構成原理,犯罪的產(chǎn)生是由犯罪構成諸要件所決定的。既然犯罪客體是犯罪構成的要件之一,那么,它與犯罪的邏輯關系應當是,沒有犯罪客體,就沒有犯罪行為,犯罪客體決定犯罪的產(chǎn)生,而并不是犯罪決定犯罪客體的存在。
很顯然,傳統(tǒng)刑法理論所講的犯罪客體根本不具有犯罪構成要件的性能,它實際上是犯罪在客觀方面的一種事實特征,即它是犯罪事實情況,而不是犯罪成立以前就存在的一種事實情況。因此,傳統(tǒng)刑法理論提出的犯罪客體是犯罪構成要件的命題是不成立的。但是,犯罪客體不是犯罪構成要件,不等于說犯罪客體并不存在。只不過刑法學中的犯罪客體與犯罪客體要件是兩個既相互聯(lián)系又彼此有別的概念。犯罪客體是指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犯罪所破壞的社會關系,它是犯罪的客觀表現(xiàn)之一;而犯罪客體要件則是指刑法所保護的而為危害行為所破壞的社會關系,它是危害行為的客觀表現(xiàn)之一,同時也是犯罪構成的要件之一。
犯罪客體與犯罪客體要件之間的區(qū)別具體表現(xiàn)在三個方面:其一,兩者產(chǎn)生的時間不同。犯罪客體產(chǎn)生于犯罪成立以后,沒有犯罪的產(chǎn)生,便沒有犯罪客體的存在。只有當危害行為的主客觀方面的表現(xiàn)符合了犯罪構成的主客觀要件,犯罪得以成立,進而為危害行為所破壞的社會關系才能成為犯罪客體;而犯罪客體要件則產(chǎn)生于犯罪成立之前,犯罪客體要件的存在,僅僅意味著危害行為已經(jīng)具備了構成犯罪的客體條件。如果危害行為尚缺刑法規(guī)定的其他要件而使犯罪不能成立,那么危害行為所侵犯的社會關系則不能成為犯罪客體。但是,在這種情況下犯罪客體要件依然是客觀存在的。其二,兩者的性質不同。犯罪客體是犯罪的客觀表現(xiàn)之一,具有犯罪屬性,它是犯罪成立以后的一種事實情況;而犯罪客體要件是危害行為構成犯罪以前的客觀表現(xiàn)之一,它不具有犯罪的性質,它是犯罪成立以前的一種事實情況。其三,兩者的意義不同。犯罪客體是犯罪的有機組成部分,從某種意義上說,確認犯罪客體的存在是犯罪構成的目的所在;犯罪客體要件是犯罪構成的有機組成部分,確認犯罪客體要件的有無則是實現(xiàn)犯罪構成目的的必要途徑,沒有犯罪客體要件便沒有犯罪客體。
犯罪客體與犯罪客體要件的聯(lián)系主要表現(xiàn)在:其一,兩者都是指受到破壞的社會關系,并且具有同一性;其二,犯罪客體要件在犯罪成立以后便轉化為犯罪客體,有犯罪客體必然有犯罪客體要件的在先存在;其三,兩者都體現(xiàn)了行為所具有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
通過上述對犯罪客體與犯罪客體要件這兩個不同概念的分析與把握,筆者認為,犯罪客體并不是犯罪構成要件,但犯罪客體要件卻是犯罪構成不可或缺的內容。傳統(tǒng)刑法理論雖然提出了犯罪客體概念,但卻有失嚴謹與科學,未能將犯罪客體與犯罪客體要件這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嚴格加以區(qū)分,而是將兩者混為一淡,以致得出“犯罪客體是犯罪構成要件”這一明顯有悖邏輯的錯誤命題。同時,也正是由于對此問題的認識模糊與偏差,又造成理論上對“犯罪客體是不是犯罪構成要件”這一本不存在的問題的爭論不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