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關于犯罪客體要件的合理定位
傳統(tǒng)刑法理論認為,犯罪構成是一個包含犯罪主體要件、犯罪主觀要件、犯罪客體要件和犯罪客觀要件的有機統(tǒng)一體(注:參見高銘暄主編:《刑法學原理》(第一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3年12月版,第444頁。)。這表明犯罪客體在犯罪構成中的地位, 是與其他三大要件屬于同一層次相互并列的一項要件,犯罪構成就是四要件的結合。筆者認為,如此定位犯罪客體要件是值得商榷的。
第一,犯罪客體要件是與犯罪主體要件、犯罪主觀要件和犯罪客觀要件的性質完全不同的要件。犯罪客體要件是犯罪構成中的一項具體要件,而犯罪主體要件、犯罪主觀要件和犯罪客觀要件則是犯罪構成中的類要件,它們本身是由若干具體要件所組成的。將犯罪構成中的具體要件與類要件相并列視為同一層次的要件,是無邏輯性可言的,而且這將破壞犯罪構成體系的有機協調。
第二,傳統(tǒng)刑法理論對犯罪構成所下定義是,我國刑法所規(guī)定的,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觀和主觀要件的總和(注:參見高銘暄主編:《刑法學原理》(第一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3年12月版,第499頁。 )。這個定義明確指出犯罪構成是客觀與主觀兩大要件的總和。這同其所主張的犯罪構成四要件原理明顯是相互矛盾的。近來有學者提出犯罪構成四層次的理論,認為犯罪客觀要件分為犯罪客體和犯罪客觀方面兩類要件,而犯罪客體又分為犯罪客體和犯罪對象(注:參見馬克昌主編:《犯罪通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1年8月版,第83頁。)。這種解釋, 似乎解決了上述矛盾,但實際上是極為牽強的。因為這里有兩個無法解釋的疑問:其一,犯罪客觀要件與犯罪客觀方面要件有何不同,將兩者視為種屬概念有何理論根據?其二,犯罪客體要件分為犯罪客體要件與犯罪對象要件的理論根據是什么?其實,提出上述觀點的人根本沒有也根本不可能對此作出明確與合理的回答,因為這種分類本身就是缺乏科學性的。
第三,從犯罪客體要件與犯罪對象要件之間的相互關系考察,犯罪客體要件應當是與犯罪對象要件一樣,屬于犯罪客觀要件的范疇。犯罪對象是犯罪客體要件的表現形式,犯罪對象要件為表、犯罪客體要件為里;犯罪客體要件是犯罪對象要件的理論升華和概括。犯罪對象要件是具體的,屬于感性的范疇;犯罪客體要件是抽象的,屬于理性的范疇(注:參見高銘暄主編:《刑法學原理》(第一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3年12月版,第502頁。)。 犯罪客體要件與犯罪對象要件之間這種內容與形式、本質與現象的辯證關系告訴我們,它們在犯罪構成體系中的作用具有一致性,即兩者分別從內容與形式、本質與表象的不同層面來說明著同一個主題-危害行為在侵犯什么?某一犯罪構成要件的作用決定著它在犯罪構成體系中所處的地位。既然犯罪客體要件與犯罪對象要件都是危害行為的客觀具體表現,并且在犯罪構成中的作用具有一致性,那么就應當共同屬于犯罪客觀要件的范疇。
綜上所述,傳統(tǒng)刑法理論對犯罪客體要件在犯罪構成中的定位是缺乏理論根據的,對犯罪客體要件的合理定位應當是,將其與犯罪對象要件相并列,共同置于犯罪客觀要件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