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法第38 條:
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jù)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guān)訴訟活動的行為。
新法第42條:
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jù)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guān)訴訟活動的行為。
變化:
1、將義務(wù)主體從辯護人改為“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
2、刪除改變證言的提法。
解讀:
1、原法第38 條與刑法第306 條遙相呼應(yīng),共同構(gòu)成對辯護人群體的職業(yè)歧視。刑法專門設(shè)置以辯護人為主體的偽證罪,這在全世界也非常罕見,而更有可能制造偽證的警察和檢察官卻沒有相應(yīng)的罪名。廢除刑法306 的呼聲一直都不絕于耳。法律 教育 網(wǎng)
2、此次修改將義務(wù)主體擴展為辯護人及其他任何人,具有很強的針對性,表明立法者已開始意識到306 條的不合理之處,是最終廢除306 條的階段性成果。其次,刪除“改變證言”的表述,是因為并非所有“改變證言”的行為都應(yīng)禁止,只有違背事實改變證言(偽證)才應(yīng)禁止。
考察方式:
本處修改考察可能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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