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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一、單項選擇題
1.期貨公司執(zhí)行非受托人的交易指令造成客戶損失的,以下表述正確的是( B )。[2010年11月真題]
A.即使客戶追認,期貨公司責任也不能免除
B.期貨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非受托人承擔連帶責任,客戶予以追認的除外
C.由非受托人承擔賠償責任,期貨公司承擔保證責任
D.由非受托人承擔主要賠償責任,期貨公司承擔次要賠償責任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九條規(guī)定,期貨公司執(zhí)行非受托人的交易指令造成客戶損失,應當由期貨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非受托人承擔連帶責任,客戶予以追認的除外。
2.人民法院審理期貨糾紛案件,應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正確確定其應承擔的( B )責任,并維護期貨市場秩序。[2013年3月真題]
A.市場
B.風險
C.故意
D.過失
【解析】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規(guī)定。
3.下列情形中,應認定期貨經紀合同無效的是( D )。[2012年11月真題]
A.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手續(xù)費低于經營成本
B.期貨公司與客戶簽訂合同后,未及時向中國期貨業(yè)協會備案
C.期貨經紀合同的格式不符合中國期貨業(yè)協會的要求
D.未取得金融期貨業(yè)務資格的期貨公司從事金融期貨業(yè)務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三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期貨經紀合同無效:(一)沒有從事期貨經紀業(yè)務的主體資格而從事期貨經紀業(yè)務的;(二)不具備從事期貨交易主體資格的客戶從事期貨交易的;(三)違反法律、法規(guī)禁止性規(guī)定的。
4.人民法院審理期貨侵權糾紛和無效的期貨交易合同糾紛案件時,確定民事責任的主要原則是當事人是否( C?。2012年3月真題]
A.違法
B.有損失
C.有過錯
D.提起訴訟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期貨侵權糾紛和無效的期貨交易合同糾紛案件,應當根據各方當事人是否有過錯,以及過錯的性質、大小,過錯和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確定過錯方承擔的民事責任。
5.期貨經紀合同無效給客戶造成經濟損失的,( B )。[2012年6月真題]
A.客戶不承擔責任
B.應根據無效行為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確定責任的承擔
C.期貨公司與客戶各自承擔50%的責任
D.期貨公司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四條規(guī)定,因期貨經紀合同無效給客戶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無效行為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確定責任的承擔。一方的損失系由對方行為所致,應當由對方賠償損失;雙方有過錯的,根據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多項選擇題
1.客戶對期貨公司的交易結算結果有異議的,下列表述錯誤的是( AD?。?。[2010年9月題]
A.應當在當日收量之前提出
B.應在期貨交易所交易規(guī)則規(guī)定的時間內提出
C.應在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提出
D.應在3個交易日以內向期貨公司提出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期貨公司對期貨交易所或者客戶對期貨公司的交易結算結果有異議,而未在期貨交易所交易規(guī)則規(guī)定或者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提出的,視為期貨公司或者客戶對交易結算結果已予以確認。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期貨市場的居問人( ACD?。?。[2012年6月真題]
A.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
B.只能受期貨公司的委托
C.可以接受期貨公司支付的報酬
D.獨立承擔基于居間關系所產生的民事責任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受期貨公司或者客戶的委托,作為居問人為其提供訂約的機會或者訂立期貨經紀合同的中介服務的,期貨公司或者客戶應當按照約定向居間人支付報酬。居問人應當獨立承擔基于居間經紀關系所產生的民事責任。
三、判斷題
1.期貨公司對交易結算結果提出異議,期貨交易所未及時采取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對造成期貨公司擴大的損失應當承擔不超過80%的賠償責任。( 錯 )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期貨公司對交易結算結果提出異議,期貨交易所未及時采取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對造成期貨公司擴大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期貨公司可以在合同中與客戶約定,高于客戶指令價賣出或者低于客戶指令買入的差價利益歸期貨公司所有。( 錯?。2012年9月真題]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期貨公司超出客戶指令價位的范圍,將高于客戶指令價格賣出或者低于客戶指令價格買入后的差價利益占為已有的,客戶要求期貨公司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期貨公司與客戶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