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三: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計價的形式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發(fā)包方和承包方為完成商定的建設工程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由于我國建筑市場已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制度,2001年12月11日我國也加入了WTO世貿組織;我國固定資產(chǎn)投資已趨向多樣化,集體經(jīng)濟、私營經(jīng)濟、外商投資比例越來越大,建設工程的承發(fā)包方式也呈現(xiàn)了多樣化,有直接發(fā)包、招標等形式。因此,順應建筑市場經(jīng)濟的要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更顯示出了它的重要性。并且由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標的物的特殊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其它經(jīng)濟合同相比,有其特有的特征。首先,建設工程產(chǎn)品的固定性和生產(chǎn)的流動性,形成建設工程產(chǎn)品的個體性和生產(chǎn)的單件性;加之建設工程產(chǎn)品體積龐大,消耗的人力、物力、財力多,一次性投資數(shù)額較大,建設周期長,涉及面廣等特點,所有建設工程的特征決定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執(zhí)行周期長、合同內容多和涉及面廣等特點。因此可以這么說,市場的關鍵在于合同,而合同是市場的靈魂。在市場經(jīng)濟中,合同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而合同的核心是合同的定價。合同價是承發(fā)包雙方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簽定的工程造價,由于承發(fā)包方式的多種多樣,合同價很可能是通過招標投標的中標價,也可能是通過直接發(fā)包的預算價或暫定價。由于上海建設工程預算消耗量定額2000順應市場經(jīng)濟的要求,使得量價完全分離,定額也已經(jīng)不再是"法定的額度"了,只有工程量計算規(guī)則才是法定的,人工、材料、機械的單價都將由承發(fā)包雙方結合市場實際情況,以合同形式確定。如果在簽定合同時只是估算一個暫定合同價,那么到工程結算時將會造成糾紛和扯皮,繼而鬧上法庭,那么對發(fā)包方和承包方都是一件不好的事。如果在工程中間結算時就有了矛盾,那么很可能影響到工程質量問題。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價的確定尤其顯得格外重要,而合同價的確定往往與合同計價形式有關,不同的合同方式應采取不同的計價方式。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根據(jù)合同計價方式的不同,一般情況下分為三大類型,即總價合同、單價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們r合同又包括固定總價合同和可調值總價合同;單價合同包括估算工程量單價合同和純單價合同;而成本加酬金合同包括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成本加固定金額酬金合同、成本加獎罰合同、最高限額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合同。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第三部分專用條款中第六款“合同價款與支付”中對于合同價款的三種方式:固定價格合同、可調價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提法有所不妥。而且,這本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適用于工程量清單招標的工程,而通過直接發(fā)包、施工圖招標選擇施工單位的工程,這本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許多條款不大適用。有的同志以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可以管好所有的工程,以至于只要把它拿來填上就行了,這顯然是對合同的誤解,合同計價形式是多種多樣的,不是一個“示范文本”可以管住的。合同管理是從政府、合格的中介機構到訂約各方面所必須付出比目前大得多的精力從事的一件大事,因此,對建筑市場建設各方來說,弄清各種類型的計價方法、優(yōu)缺點和使用時機是非常必要的。接下來,簡單介紹一下各種計價方式。
一、總價合同
所謂總價合同是指支付承包方的款項在合同中是一個“規(guī)定的金額”,即總價。總價合同的主要特征:一是價格根據(jù)確定的由承包方實施的全部任務,按承包方在投標報價中提出的總價確定;二是持實施的工程性質和工程量應在事先明確商定。總價合同又可分可為固定總價合同和可調值總價合同兩種形式。、固定總價合同的價格計算是以圖紙及規(guī)定、規(guī)范為基礎,承發(fā)包雙方就施工項目協(xié)商一個固定的總價,由承包方一筆包死,不能變化。采用這種合同,合同總價只有在設計和工程范圍有所變更的情況下才能隨之做相應的變更,除此之外,合同總價是不能變動的。因此,作為合同價格計算依據(jù)的圖紙及規(guī)定、規(guī)范應對工程作出詳盡的描述,一般在施工圖設計階段,施工詳圖己完成的情況下。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承包方要承擔實物工程量、工程單價、地質條件、氣候和其他一切客觀因素造成虧損的風險。在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承發(fā)包雙方均不能因為工程量、設備、材料價格、工資等變動和地質條件惡劣、氣候惡劣等理由,提出對合同總價調值的要求,因此承包方要在投標時對一切費用的上升因素做出估計并包含在投標報價之中。因此,這種形式的合同適用于工期較短(一般不超過一年),對最終產(chǎn)品的要求又非常明確的工程項目,這就要求項目的內涵清楚,項目設計圖紙完整齊全,項目工作范圍及工程量計算依據(jù)確切。
可調值總價合同的總價一般也是以圖紙及規(guī)定、規(guī)范為計算基礎,但它是按“時價”進行計算的,這是一種相對固定的價格。在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由于通貨膨脹而使所用的工料成本增加,因而對合同總價進行相應的調值,即合同總價依然不變,只是增加調值條款。因此可謂值總價合同均明確列出有關調值的特定條款,往往是在合同特別說明書中列明。調值工作必須按照這些特定的調值條款進行。這種合同與固定總價合同不同在于,它對合同實施中出現(xiàn)的風險做了分攤,發(fā)包方承擔了通貨膨脹這一不可預測費用因素的風險,而承包方只承擔了實施中實物工程量成本和工期等因素的風險??烧{值總價合同適用于工程內容和技術經(jīng)濟指標規(guī)定很明確的項目,由于合同中列明調值條款,所以在工期一年以上的項目較適于采用這種合同形式。
二、單價合同
在施工圖不完整或當準備發(fā)包的工程項目內容、技術經(jīng)濟指標一時還不能明確、具體地予以規(guī)定時,往往要采用單價合同形式。這樣在不能比較精確地計算工程量的情況下,可以避免憑運氣而使發(fā)包方或承包方任何一方承擔過大的風險。工程單價合同可細分為估算工程量單價合同和純單價合同兩種不同形式。
估算工程量單價合同是以工程量清單和工程單價表為基礎和依據(jù)來計算合同價格的。通常是由發(fā)包方委托招標代理單位或造價工程師提出總工程量估算表,即“暫估工程量清單”,列出分部分項工程量,由承包方以此為基礎填報單價。最后工程的總價應按照實際完成工程量計算,由合同中分部分項工程單價乘以實際工程量,得出工程結算的總價。采用估算工程量單價合同可以使承包方對其投標的工程范圍有一個明確的概念。這種合同一般適用于工程性質比較清楚,但任務及其要求標準不能完全確定的情況。采用這種合同時,工程量是統(tǒng)一計算出來的,承包方只要填上適當?shù)膯蝺r就可以了,承擔風險比較小。因此,估算工程量單價合同在實際中運用較多,目前國內推行的工程量清單招標所形成的合同就是估算工程量單價合同。實施這種合同的標的工程施工時要求施工過程中及時計量并建立月份明細賬目,以便確定實際工程量。
純單價合同是發(fā)包方只向承包方給出發(fā)包工程的有關分部分項工程以及工程范圍,不需對工程量做任何規(guī)定。承包方在投標時只需要對這種給定范圍的分部分項工程作出報價即可,而工程量則按實際完成的數(shù)量結算。這種合同形式主要適用于沒有施工圖、工程量不明,卻急需開工的緊迫工程。
三、成本加酬金合同
這種合同形式主要適用于工程內容及其技術經(jīng)濟指標尚未全面確定,投標報價的依據(jù)尚不充分的情況下,發(fā)包方因工期要求緊迫,必須發(fā)包的工程;或者發(fā)包方與承包方之間具有高度的信任,承包方在某些方面具有獨特的技術、特長和經(jīng)驗的工程。以這種形式簽定的建設施工合同,有兩個明顯缺點:一是發(fā)包方對工程總價不能實施實際的控制:二是承包方對降低成本也不大感興趣。因此,這種合同形式在建設工程中很少采用。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建設部聯(lián)合發(fā)布的“示范文本”,但這只是一種建筑安裝工程的施工合同文件,它往往適用于單價合同。而且從整個示范文本的結構來看,工程量清單始終貫穿于整個示范文本,參照這個示范文本簽定合同的工程應該是通過工程量清單招標的工程,而不是所有的工程。更何況,“示范文本”中的三種合同計價方式,比如固定價格合同、可調價格合同,此“價格”是總價還是單價,概念不嚴格,容易引起誤解,有可能引起合同經(jīng)濟糾紛。
不同的招標方式?jīng)Q定了不同的合同方式、合同計價方式。通過工程量清單招標的工程所形成的合同形式應該是估算工程量單價合同或者純單價合同,可以采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范文本”;而通過施工圖招標的工程所形成的合同形式應該是總價合同,及通過直接發(fā)包的工程所形成的合同形式應該是總價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都不宜采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范文本"。因此,從政府、中介機構到發(fā)包方和承包方,都應重視選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計價形式,弄清各種計價方式的優(yōu)缺點、使用時機,從而減少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不完善而引起的經(jīng)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