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建設工程合同
1.經(jīng)發(fā)包人同意,總承包人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2.總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全部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九、運輸合同
(一)客運合同
1.承運人擅自變更運輸工具而降低服務標準的,應當根據(jù)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減收票款;提高服務標準的,不應當加收票款。
2.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二)貨運合同
1.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2.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托運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要求支付運費 ;已經(jīng)收取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要求返還。
4.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根據(jù)《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
十、技術合同
1.技術合同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的支付方式由當事人約定,可以采取一次總算、一次總付或者一次總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預付入門費的方式。
2.職務技術成果是指執(zhí)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成果。
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就該項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
3.委托開發(fā)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fā)人。
合作開發(fā)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合作開發(fā)的當事人共有。
合作開發(fā)的當事人一方放棄專利申請權的,另一方可以申請專利。合作開發(fā)的當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不得申請專利。合作開發(fā)的當事人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受讓的權利。
十一、保管合同
1.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保管是無償?shù)摹?
3.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無償保管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十二、倉儲合同
1.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并經(jīng)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
2.儲存期間屆滿,倉單持有人逾期提取的,應當加收倉儲費;提前提取的,不減收倉儲費。
十三、委托合同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chǎn)的,委托合同終止。
十四、行紀合同
十五、居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