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案情
某建筑公司投標某房地產公司投資開發(fā)的位于上海浦東新區(qū)孫橋鎮(zhèn)黃埔花園二期住宅工程,于2001年7月23日取得中標通知書。通知書載明建筑面積34245平方米,總造價2789萬元,工期260天,工程結算按總造價下浮4%,要求7月30日簽訂《建設工程合同》。2001年7月26日,雙方簽訂《建設工程合同》及“補充協議”各一份,7月30日簽訂《建設工程合同》并在招投標辦公室備案、依此合同交納了定額管理費。同年8月29日,雙方對7月30日合同進行了工商鑒證。前后兩份《工程建設合同》的總造價分別為2489萬元及2789萬元,主要條款如工期、質量、工程款支付等規(guī)定相同。工程價款的計算及支付,合同規(guī)定“價款采用預算及竣工審計的方式”,調整依據為“上海市九三定額綜合預算價及2001年9月工程造價信息中準價”,“開工前7日內支付本年度工程款的25%(計320萬元),分8個月扣回”;進度款“按每月工程師審定的進度款減預付款的1/8乘97%,支付上月進度款,每月五日前支付”。驗收合格后,留3%為保修金。工程結算沒有下浮的規(guī)定。此外,工程的樁基、鋁合金門窗、電梯、防盜門由發(fā)包人指定分包,有線電視、電話、防盜監(jiān)控等弱點系統(tǒng)及室外的水、電、煤安裝、道路、綠化等不在本合同范圍之內?!把a充協議”內容主要體現在付款方面,工程預付款50萬元,單體主體竣工驗收合格付30%,剩余70%工程款在全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的一年內扣除保修金后分期付清??傇靸r下浮2%為工程結算款。
某建筑公司于2002年10月28日請求甲方對其工程進行驗收并將工程結算資料交予甲方。工程總造價為4321萬元。業(yè)主于2003年5月20日組織驗收,工程質量合格。組織驗收時某房地產公司共付款1192萬元,比中標合同約定金額少付2993萬元。某建筑公司多次要求支付工程款,某房地產公司均以“補充協議”付款時間未到,整體工程尚未竣工等因素予以拒絕。某建筑公司在2003年7月向本所律師魏康壽、張海燕咨詢并全權委托代為解決工程款拖欠問題。代理人在分析案件事實后,于2003年8月向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提起了訴訟。
二、黑白合同的法律分析及處理
1、黑白合同的法律分析
根據案件事實的分析以及對《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合同法》等實質精神的理解,結合本所代理工程款糾紛的實務經驗,在14號司法解釋未出臺之前,我們得出《建設工程合同》與補充協議屬于黑白合同,黑合同無效,應以白合同結算工程款的結論。
黑白合同也稱“陰陽合同”,就是經過招投標的工程,發(fā)包人與承包人之間就同一建設工程簽訂兩份不同版本的合同,其中一份是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另一份是內容與中標合同不一致的私下協議。備案的、接受政府監(jiān)管的合同叫白合同,與招投標法相違背的、私下操作的合同叫黑合同。在實踐中,黑合同的簽訂時間可能在白合同之前、也可能之后,也可能是同一天,但其內容均是對白合同的改變,要么降低工程價款、下浮讓利、增加付款條件、延長付款期限、墊資、支付保證金、縮短工期、肢解工程等,黑白合同的簽訂時間、形式及內容雖然多種多樣,但其判斷標準有二:一是是否針對同一工程項目,二是黑合同對白合同是否存在有實質性的違反,如果是對白合同的具體問題的修改補充則不應作為黑合同。黑合同因違反合同法及招投標法的禁止性規(guī)定而無效。
在本案中,補充協議簽訂在中標通知書下發(fā)之后,正式合同簽訂之前。兩份合同的不同之處在于:一是預付款由320萬元變?yōu)?0萬元,少了270萬元;二是付款方式及條件由過去的驗收合格付97%變?yōu)轵炇蘸细窀?0%,剩余70%在整體驗收合格后一年內付清。不難看出,合同的付款條件及時間完全改變了,依“補充協議”,某建筑公司應得的工程款不僅延期,還必須承擔其他工程的施工時間及施工質量的風險,因剩余工程款的付款條件是整體工程驗收合格。這是極為不公平的。但某建筑公司為何簽訂該補充協議呢?原來,在中標通知書要求簽訂正式合同的7月30日之前,某房地產公司變更了工程范圍,取消了原屬于某建筑公司施工范圍的獲利空間較大的9層建筑,建筑面積由34145調整為31267平方米,總造價由2789調整位為2489萬元,中標通知書已變更,此外,房地產公司還提出其他方面的變更要求。某建筑公司恐在中標合同簽訂前再有變故,違心簽訂補充協議。中標合同簽訂后,為了表明對“補充協議”的異議態(tài)度,某建筑公司要求某房產公司在2001年8月29日到浦東工商局進行合同鑒證,且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時提出異議。由此不難看出,“補充協議”并非某建筑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那么,“補充協議”是否違反中標合同的規(guī)定、是否違反招標投標法的規(guī)定呢?“補充協議”雖然沒有直接改變工程總價,但付款的時間及條件完全改變,其不僅和招標文件及中標合同相違背,建筑公司施工工藝、管理等各方面相同條件情況下,除非在工程中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等降低成本,否則必然無法保證應得利益。為此,我們認為《建設工程合同》與補充協議是典型的黑白合同,黑合同是無效的,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要求有法律依據。
2、訴請的確定
根據上述分析,代理人提出以中標合同為依據要求被告支付工程價款3559萬元、并確認原告依法對前述款項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的訴訟請求,向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提起訴訟。(與本案觀點無關的訴訟請求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