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于法律行為物權變動的區(qū)分原則
《物權法》第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一十二條 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二、基于法律行為的不動產物權變動
《物權法》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shù)怯浀?,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fā)生效力。
第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jù)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1.原則:①基于法律行為的不動產物權變動,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一律以登記作為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其公式是:生效的法律行為+登記﹦物權變動。②物權變動的時間點是將初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記載到不動產登記簿之日。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變動的法律依據(jù),權屬證書(房產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不是物權變動的依據(jù),僅為享有不動產物權的初步證明材料。③其適用范圍包括:不動產買賣合同、不動產贈與合同、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不動產抵押合同。
2.例外:①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生效,土地承包經營權設立,無須登記。但未經登記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物權法》第127條、129條)。②設立地役權的合同生效,地役權設立,無須登記。但未經登記的地役權不能對抗供役地的善意受讓人(《物權法》第158條)。
三、基于法律行為的動產物權變動
《物權法》第二十三條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條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依法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fā)生效力。
第二十六條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第二十七條 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約定由出讓人繼續(xù)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fā)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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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則:①基于法律行為的動產物權變動,以交付為生效要件。其公式為:生效的法律行為+交付(或放棄占有)﹦物權變動。②其適用范圍包括:動產買賣、動產贈與、動產質權的設立、部分權利質權的設立(具有權利憑證的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③機動車、航空器、船舶上的物權變動沒有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④以匯票、支票、本票、公司債券出質的,沒有背書的,其質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第一種例外:以登記為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包括兩種情形:①以沒有權利憑證的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物權法》第224條)。②以基金份額、股權、知識產權財產權、應收賬款設立權利質權的,自在相應機關辦理出質登記時質權設立(《物權法》第226、227、228條)。
《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第二百二十六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xié)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二百二十七條 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后,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xié)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二百二十八條 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應收賬款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xié)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擔保法解釋》第九十八條 以匯票、支票、本票出質,出質人與質權人沒有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以票據(jù)出質對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十九條 以公司債券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沒有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以債券出質對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第二種例外:合同生效即發(fā)生物權變動,不以交付或者登記作為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包括兩種情形:①動產抵押(《物權法》第188條)。②動產浮動抵押(《物權法》第181、189條)。
?。ǘ┙桓兜母拍罱桓兜囊赜卸海╝)交付的合意;(b)移轉動產的占有(移轉直接占有;移轉或者創(chuàng)設間接占有)。交付的類型有四:現(xiàn)實交付、簡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除占有改定不能作為質權設立的交付方式以外,四種交付方式在動產物權變動中的功能相同。
?。ㄈ┙桓兜念愋?.現(xiàn)實交付現(xiàn)實交付,指事實管領力的移轉,即雙方在約定的地點,基于合意移轉直接占有,使受讓人取得直接占有,讓與人放棄全部占有地位。直接占有是否終局性移轉,須依一般社會觀念(交易觀念)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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