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諾成合同
1)《合同法》第185條規(guī)定贈與合同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不需要以物的交付為成立要件,不同于《民法通則意見》第128條。
2)實踐性與諾成性的區(qū)別
?、偃魹橹Z成性合同。雙方就贈與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后,贈與人不履行的,受贈人可要求其履行;若其不履行,可請求法院要求其履行,否則承擔違約責任。
?、谌魹閷嵺`性合同。合同簽訂后如果贈與人不履行,受贈人只能要求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3)實踐性定位的不妥
例1:1997年福建某華僑答應捐資100萬建設家鄉(xiāng)的小學。該小學在暑假期間將所有宿舍推倒準備建樓。后來,該華僑破產了。如何來追究該華僑的責任?
若贈與合同為實踐合同,則該案中合同未成立,只能追究締約過失責任。然而在《合同法》頒布之前,法律中無締約過失制度。
例2:98年銅大水,民政部組織了一場文藝會演,現(xiàn)場有不少企業(yè)舉牌子表示捐款×××萬。然后事后很多單位都未捐款。那么民政部可否起訴要求強制履行呢?
若定位為實踐性合同,則該案中合同未成立,不可強制這些企業(yè)履行。
4)贈與人的撤銷權在合同成立后履行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意思表示。但《合同法》第186條第2款規(guī)定了對任意撤銷權的限制:①經過公證的贈與不得撤銷②公益贈與,如因非典捐給醫(yī)院,小碭山等地,不得撤銷③道德性質的贈與,如被醫(yī)養(yǎng)的子女贈與親自父母的,國外的捐贈給教會的,不得撤銷受贈人不要求完全的行為能力
二、贈與人的權利
(一)撤銷權
1.任意撤銷權
1)任意撤銷權存在于合同成立之后到完全履行之前這個階段
2)三個限制: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公益性贈與合同,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
2.法定撤銷權
1)指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履行后受贈人發(fā)生了負義行為,贈與人享有的撤銷權
2)效力:追回贈與物
3)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
4)撤銷權的除斥期間:①贈與人撤銷權的除斥期間:1年;②贈與人的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除斥期間:6個月
(二)解除權
1.特指贈與合同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以前,贈與人發(fā)生了《合同法》第195條規(guī)定的情形,贈與人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2.解除權與撤銷權的區(qū)別:
例:一人答應捐贈100萬,已履行30萬,還有70萬未履行。此時,他的生活發(fā)生窘迫,剩下的70萬就不再履行。已履行的30萬不可再要求返還。這點不同于撤銷。
三、贈與人的責任
1.過錯歸類:故意或重大過失
2.贈與人惡意而導致受贈人受損的事時應承擔的責任
例1:舅舅贈一輛寶馬車給外甥,未告知剎車管失靈,結果發(fā)生了車禍
例2:送電器,但該電器開關有毛病或漏電,結果發(fā)生了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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