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合同)的相對性
債只約束債權人與債務人,而與合同之外的其他第三人無涉,其它第三人不會承擔違約責任。債的合同相對性的表現(xiàn):
1.涉他合同:(合同法第 64、65 條)
?。?)第三人的地位——并非債的主體; 考試大論壇
違約責任——仍由原來的債務人向原來的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四條 【合同債務的代為履行】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五條 【合同債務的代為履行】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第三人原因?qū)е碌倪`約(合同法第 121 條)
第一百二十一條 【因第三人原因違約的責任承擔】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qū)Ψ匠袚`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3.加害給付中的違約責任(消法第 35 條)
第三十五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chǎn)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chǎn)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chǎn)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chǎn)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產(chǎn)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chǎn)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chǎn)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4.轉租合同中的違約責任(合同法第 224 條)
第二百二十四條 【轉租】承租人經(jīng)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攬合同中的違約責任(合同法第 253 條第 2 款,合同法第 254 條)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第二百五十三條 【承攬人親自完成主要工作義務】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jīng)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四條 【輔助工作的完成】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6.多式聯(lián)運合同中的違約責任(合同法第 317、318 條)
第三百一十七條 【經(jīng)營人權利義務】多式聯(lián)運經(jīng)營人負責履行或者組織履行多式聯(lián)運合同,對全程運輸享有承運人的權利,承擔承運人的義務。
第三百一十八條 【經(jīng)營人權利義務】多式聯(lián)運經(jīng)營人可以與參加多式聯(lián)運的各區(qū)段承運人就多式聯(lián)運合同的各區(qū)段運輸約定相互之間的責任,但該約定不影響多式聯(lián)運經(jīng)營人對全程運輸承擔的義務。
二、債(合同)的相對性的例外:債的效力及于第三人
1.合同保全(合同法第 73、74 條)
?。?)代位權:債權人以自己名義向次債務人起訴,債務人為第三人;
?。?)撤銷權:債權人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法律關系,使債權的效力及于第三人;
第七十三條 【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四條 【撤銷權】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2.買賣不破租賃(合同法第 229 條)
第二百二十九條 【買賣不破租賃】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3.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的介入權與第三人的選擇權(合同法第 403 條)
第四百零三條 【隱名代理】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qū)ξ腥瞬宦男辛x務,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與受托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qū)Φ谌瞬宦男辛x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第三人選定委托人作為其相對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以及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抗辯。
4.建設工程合同中的分包人的違約責任(合同法第 272 條第 2 款)
第二百七十二條 【建設工作的分包】發(fā)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fā)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fā)包給幾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jīng)發(fā)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zhì)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5.單式聯(lián)運合同中的區(qū)段承運人的違約責任(合同法第 313 條)
第三百一十三條 【聯(lián)運人的責任劃分】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lián)運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應當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損失發(fā)生在某一運輸區(qū)段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和該區(qū)段的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
6.不動產(chǎn)債權的預登記(物權法第 20 條)
第二十條 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chǎn)物權的協(xié)議,為保障將來實現(xiàn)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jīng)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chǎn)的,不發(fā)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chǎn)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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