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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是私法,私法以私權為核心,所以民法是一部權利法,相應的,權利也就是建立民法體系的核心樞紐(檢索最近十年的真題,筆者發(fā)現,每一道試題都和權利有關,只是考查的角度、方式、素材和題型的不同)。在司法考試的語境下,權利的主體即法律關系的主體,權利的客體即法律關系的客體,權利則是法律關系的主要內容,所以可以說,權利和法律關系是“一個硬幣的兩面”,當我們以權利為線索對考點進行體系化的梳理的時候,就意味著對法律關系的梳理,自不待言。
以權利為中樞,我們可以從橫向和縱向兩個方面對民法知識進行全方位的掃描。所謂橫向,是指權利的不同類型的宏觀把握,所謂縱向,是指對每一項權利的縱深學習,具體包括權利的主體、權利的客體、權利的變動、權利的內容以及和權利有關的時間(如訴訟時效、除斥期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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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的第二條線索就是從歸納推理(從個別到一般)所產生的“總論——分論”體系,民法體系中的四個總論集中了民法規(guī)范最具有一般性的原理、最具有代表性的特點和最具有共性的內容,是司法考試考查的重中之重。這四個總論分別是:民法總論、物權法總論、債法總論和合同法總論。
1.民法總論
民法總論首先是一個對民法的概述,在介紹民法的概念、調整對象與基本原則之后,著重對權利與法律關系進行講解,具體包括法律關系的構成、法律關系的產生、權利的分類、權利的救濟等,簡言之,民法概述實際上就是一個權利與法律關系的介紹。然后,民法總論介紹了自然人和法人制度,個人合伙也屬于這一部分的內容,不難看出,自然人、法人和合伙都是權利的主體,其中,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制度還為后文的法律行為作了鋪墊。在民法總論部分,法律行為制度是最抽象的一章,法律行為是對合同、婚姻契約和遺囑共同屬性的高度概括,同時也是權利變動的主要的法律事實。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核心,要求行為人有行為能力,對于欠缺行為能力人,則以代理人代理其從事民事法律行為,所以說,代理制度是法律行為的延伸與擴展。民法總論的最后,介紹了訴訟時效,訴訟時效適用于債權請求權,是民法上關于權利的時間的主要制度。以上就是民法總論的全部內容,我們可以作這樣的一個歸納:民法總論實際上就是民事權利的總論,通過對民法總論的學習,可以了解到學習具體權利的角度與思路。
2.物權法總論
物權法總論首先要對物權的客體——物作出界定,物是能滿足人的需要并為人能夠支配的物體或者自然力。物的不同分類有著不同的法律意義,和具體的物權或者債權有著相關的聯系。然后,物權法總論對物權的特征、效力和類型進行介紹,這是對物權的一個靜態(tài)的介紹;物權變動是物權法總論中最重要的部分,從報考的角度描述物權的產生、變更和消滅,基于物權屬于絕對權的特點,物權變動必須進行公示,公示所產生的公信力可以起到保護交易安全的作用。任何權利都需要救濟,物權法體現對物權救濟的制度是物權請求權,具體包括確認物權、恢復原狀、返還原物、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以上就是物權法總論的全部內容,是對所有權、擔保物權和用益物權等各項具體物權共性的一個概括。
3.債法總論
雖然關于司法考試的各種民法教材中都沒有使用“債法總論”這一概念,但是,債法總論卻是確確實實存在著的,比如,法學大師史尚寬的“民法全書”就包括《債法總論》一冊。該書序言曰:民法為眾法之基。私法固不待論,欲治公法者,亦應對于民法有相當了解,而后可得其真諦。民法中尤以債法為最重要部分,而債之通則實為債法理論之總匯。所謂的“債之通則”具體包括債的概念、要素、發(fā)生原因、分類、債的履行、債的保全、債的移轉、債的消滅等。債法總論涵攝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四大部分,這四部分的內容都是司法考試的重點,屬于每年必考的內容。
4.合同法總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包括總則和分則兩部分,總則共有八章,分別是:第一章一般規(guī)定、第二章合同的訂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變更和轉讓、第六章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第七章違約責任、第八章其他規(guī)定。以上八章適用于分則的各種有名合同以及沒有規(guī)定在《合同法》中的無名合同。而且,在司法考試中,考點更多地集中于總則,對于分則,除了買賣合同,其他的有名合同都無法享受到每年必考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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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要件到后果是民法規(guī)范的一個基本思路,所謂要件,就是能夠產生法律關系的一個法律事實或者數個法律事實的結合;所謂后果,就是該法律事實所產生的法律關系。二者的關系是,具備什么樣的法律要件,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例如,行為人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間,經利害關系人申請并由法院作出判決,可以發(fā)生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再如,權利人怠于行使債權請求權達到法定期間,就會產生債務人取得時效抗辯權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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