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數個可分的質物為同一債權擔保時,各個質物都擔保債權的全部,但在實現質權時,如果質權人折價、拍賣或者變賣部分質物的價款足以清償質押擔保范圍的債權,則應停止折價、拍賣或者變賣其余的質物。因為質物的所有權歸出質人,出質人只是以質物擔保質權人的債權,一旦債權受清償,質權也就消滅了,剩余的質物應當歸還出質人。
如果以一個質物作為債權擔保的,質物變價超出所擔保的債權的,應當將剩余價款還給出質人,因為出質人是質物的所有權人。
如果質物的變價款不足以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出質人以全部變價款交給質權人后,質權消滅。因為質權的標的是質物,質物因用于清償擔保債權而消滅,質權也因之消滅。擔保債權未清償的部分,仍然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問存在,只是不再是質權擔保債權,而是無質權擔保債權,債務人仍然負有清償債務的義務。如果債務人和出質人不是同一人時,未償還的債務由債務人承擔,出質人不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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