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分物是指經分割而不損害其經濟用途或者失去其價值的物。對于留置權的不可分性做了一定程度的緩和,明確規(guī)定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比如,在運輸合同中,甲為承運人,乙為托運人,甲受乙的委托運輸一列車的煤,因乙不給付甲運輸費,甲便可以留置乙的貨物。若運輸的煤價值為100萬元,運輸費為1萬元,這時甲只能在相當于運輸費一萬元的范圍內留置相應價值的煤,而不能留置全部煤。
但如果留置財產為不可分物,由于該物的分割會減損其價值,因此不適用本條的規(guī)定。比如,一臺鍋爐作為承攬合同的標的物,如果定作人不支付報酬,承攬人留置該物的,就不能適用本條的規(guī)定,因為鍋爐若予分割,其價值就會遭受減損。對于不可分物,債權人可以將其全部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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