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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試民法精講第十九章合同責任第二節(jié)

    來源:233網校 2010年4月26日

      一、締約過失責任的概念和構成要件

      所謂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訂立合同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盡的義務而致另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失,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合同法第42條對此做了規(guī)定。

      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應具備如下要件:

      1、此種責任發(fā)生于合同訂立階段。這是它與違約責任的根本區(qū)別。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雖已成立,但因為不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而被確認為無效或被撤銷時,才可能發(fā)生締約過失責任。因此,合同是否成立,是判定是否產生締約過失責任的關鍵。

      2、一方當事人違反了依誠實信用原則所擔負先合同的義務。由于合同尚未成立,因此當事人并不承擔合同義務。然而,在訂約階段,當事人依誠實信用原則負有忠實、保密等義務,此為法定義務,若因過失而違反,則可能產生締約過失責任。

      3、另一方的信賴利益因此而受到損失。所謂信賴利益損失,是指一方實施某種行為后,另一方對此產生了信賴(如相信其會與己方訂立合同),并為此而支付了一定的費用,后因對方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導致合同未成立或無效,該費用不能得到補償,因而受到損失。此項損失,既包括財產的直接減少(積極損失),也包括應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如履約收益)。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適用

      《合同法》第42條規(guī)定了締約過失責任的三種情形;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1、惡意磋商,即非出于訂立合同之目的而借訂立合同之名與他人磋商。其真實目的,或阻止對方與他人訂立合同,或使對方貽誤商機,或僅為戲耍對方。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締約當事人依誠實信用原則負有如實告知義務,主要包括:

      (1)告知對方自己的財產狀況與履約能力;

      (2)告知標的物的瑕疵;

      (3)告知標的物的性能和使用方法。若違反此項義務(隱瞞或虛告),即構成欺詐,如因此致對方受損害,應負締約過失責任。采集者退散

      3、違反有效要約和要約邀請。如某房地產開發(fā)公司于售樓廣告中稱客戶入住后將開通免費進市區(qū)班車,后雖開通,但數(shù)月后即停止。

      4、違反初步協(xié)議或許諾。如王某與某小學商定捐款100萬元改建校舍,王某承諾捐款于9月到位,要求學校此前做好準備,并備好配套資金。嗣后,學校將舊校舍拆除,并貸款50萬元。后王某以生意虧損為由拒絕捐款,給學校造成損失。

      5、未盡保護、照顧等附隨義務,如店堂地滑,致顧客受傷;

      6、違反強制締約義務,如公共汽車司機無正當理由拒載;來源:考

      7、無權代理。無權代理若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又不構成表見代理,則應由行為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三、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

      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締約過失責任的形式是損害賠償。締約過失損害賠償?shù)姆秶?,是相對人因締約過失而遭受的信賴利益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具體而言:

      (1)在合同不成立,或雖已成立但被宣告為無效或被撤銷的情況下,構成締約過失的一方應賠償對方的直接損失通常包括訂立合同的費用(如旅差費、通訊費)、準備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費用(如倉庫預租費)以及上述費用的利息,間接損失主要指對方因此喪失商機所造成的損失;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2)由于一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未盡照顧、保護義務而使對方遭受人身損害時,應賠償因此產生的實際財產損失;

      (3)由于一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未盡通知、說明義務致使另一方遭受財產損失時,也應賠償其實際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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