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占有的取得
占有的取得,從占有的事實狀態(tài)而言,即為占有的發(fā)生。占有的取得方式,因占有是直接占有還是間接占有而不同。
(一)直接占有的取得考試大-全國最大教育類網站(www.Examda。com)
1、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直接占有是事實上對物的管領、控制,因此,只要并非是繼受他人的占有而對物具有事實上的支配力時,就是原始取得對物的占有。例如對無主物的先占,對遺失物、漂流物的拾得,都屬于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
由于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純屬于事實行為,不是法律行為,因此不要求取得這種占有的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也可以依其行為直接取得對物的占有。另外,這種占有的取得方法并不一定是要求對物直接施加自己的力量,只要將物置于自己的控制范圍內,即可認為取得了對物的占有。例如,對于房屋并不是要使用才為占有,只要上鎖不使他人擅自進入,就是占有了房屋。再如將物品放在家中,或擱置在隱蔽的場所,都是占有了該物品。來源:www.examda.com
2、直接占有的繼受取得。直接占有的繼受取得是指由他人的移轉而取得的占有。其主要原因有讓與和繼承。
讓與是依當事人移轉占有的行為而取得的占有。占有的讓與,當事人須有讓與占有的意思,而且經常伴有其他法律關系,即經常與所有權或其他應占有物的權利(如典權、地上權、質權)的設定或讓與同時進行。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占有的讓與,還必須有占有物的交付,主要是現(xiàn)實交付,也可以是簡易交付、占有改定。由于占有是對物的事實的支配,因此不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都是依交付而移轉占有,不動產占有的移轉不存在登記的問題。
占有可以依繼承關系由被繼承人移轉于繼承人。依繼承取得的占有,是權利義務概括繼承的結果,因此繼承人取得的占有,在種類、狀態(tài)、瑕疵等方面,都與被繼承人的占有相同。
(二)間接占有的取得
1、間接占有的原始取得。間接占有的原始取得是指創(chuàng)設取得間接占有。創(chuàng)設方法有以下幾種: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1)直接占有人為自己創(chuàng)設間接占有。直接占有人可以將其占有移轉給他人,從而為自己創(chuàng)設間接占有。例如所有人為他人設定典權、地上權、質權、租賃使用權,由典權人、地上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取得對物的直接占有,而所有人自己享有對物的返還請求權,成為間接占有人。
(2)直接占有人為他人創(chuàng)設間接占有。這種創(chuàng)設的間接占有,多是依占有改定的方式進行的,例如甲把自己的自行車賣給乙,但甲還需要使用該自行車,于是與乙訂立借用或租賃合同,使乙取得對自行車的間接占有。
2、間接占有的繼受取得。間接占有的繼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的移轉而取得的占有,主要亦有讓與和繼承兩種方式。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間接占有的讓與是依指示交付的方式,將其間接占有讓與他人。例如出借人(間接占有人)將借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他人時,不需要將物取回后再將物交付于受讓人,只要將對于借用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即可,這時受讓人就繼受取得其間接占有。間接占有既是一種占有,自然也就可以依繼承取得,但繼承人同時應繼承占有的瑕疵。
二、占有的消滅
占有的消滅,是占有人喪失了對物的事實上的管領、控制。但這里的消滅,應指確定的喪失了對物的占有。如果僅僅是一時不能實行其管領、控制,如物被他人侵奪,占有并不喪失。
占有的消滅,應當以占有人是否仍有事實上的管領、控制為依據。所以,如果基于占有人的意思,例如將物交付給他人、拋棄對物的占有,或者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例如占有物被盜、遺失,占有人喪失了對物的管領、控制,占有即歸于消滅。來源:考試大
占有物滅失,占有人事實上的支配已無所憑借,占有亦消滅。至于間接占有,在占有人喪失了對物的返還請求權時,其占有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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