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司法行為指由行政主體作出的處理行政糾紛的行政行為,是一種準司法活動。行政復議、行政仲裁等都屬于行政司法行為。行政復議與行政仲裁作為行政司法行為其作用不完全一樣。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通過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實行行政自我監(jiān)督和自我約束的行為。除了法律、法規(guī)有特殊規(guī)定的之外,相對人對行政復議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仲裁是行政主體作為裁決者來解決相對人之間的法律糾紛,行野政主體自身與仲裁結果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當事人對行政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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