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具體行政行為
[問題] 二者有什么關系?各解決什么類型的問題?
[解答] 行政裁決指行政機關依法律、法規(guī)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fā)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有關,與行政合同有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行為。
行政仲裁是指糾紛雙方當事人按事先或事后達成的協議,自愿將有關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機構以第三者的身份對爭議的事實和權利義務作出判斷和裁決,以解決爭議,維護正當權益,當事人有義務履行裁決的一種制度。
行政仲裁與行政裁決的區(qū)別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一、行使的機構不同。仲裁是仲裁機構根據當事人雙方自愿訂立的仲裁條款或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受理并由仲裁庭對雙方當事人的爭議事項進行審理和裁決,而行政裁決則是由國家行政機關根據其行政管理職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受理的根據不同。仲裁機構受理案件是根據當事人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其對案件管轄權的取得完全基于當事人雙方的授權。而行政裁決則是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法規(guī)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實施強制管轄。
三、適用的法律不同。仲裁機構處理爭議是根據事實、依據法律規(guī)定公平合理地處理糾紛,即在全面、深入、客觀地查清與案件有關的事實的基礎上,根據有關的法律規(guī)定確認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法律法規(guī)未對有關爭議作明確規(guī)定時,可以參照經濟貿易慣例或者行業(yè)慣例來確認責任。而行政裁決則只能根據事實,依據法律、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來確認責任。
四、效力不同。仲裁實行一裁終局。裁決一經作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行政裁決作出后,當事人不服可依法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五、性質不同。仲裁是對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作出裁決;行政裁決則是由國家行政管理機關依其行政職權,以領導與被領導、管理與被管理之間的隸屬關系進行的裁決。
行政仲裁與行政裁決的共同點:
一、都是行政機關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間裁斷。
二、處理對象都是民事爭議。
三、都是行政機關運用行政權力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