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應注意的問題:
在采取條件說認定因果關系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作為條件的行為必須是有導致結果發(fā)生的危險性的行為,否則不能承認有條件關系。條件關系公式中的“結果”是指具體的、特定形態(tài)、特定規(guī)模與特定發(fā)生時期的結果。
(2)條件關系是一種客觀聯(lián)系,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行為人是否認識到了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結果,現(xiàn)實的因果關系的發(fā)展過程與行為人預想的發(fā)展過程是否符合,并不影響條件關系的存在與否。條件關系又是特定條件下的客觀聯(lián)系,故不能離開客觀條件認定因果關系;行為人是否認識到了特定條件,并不左右對因果關系的認定。
(3)行為是結果發(fā)生的條件之一時便可認定條件關系,并非唯一條件時才肯定條件關系。換言之,一個結果完全可能由數(shù)個行為造成,因此,在認定某種行為是否結果的原因時,不能輕易否認其他行為同時也是該結果發(fā)生的原因。反之,一個行為可能造成數(shù)個結果,所以,在認定某種行為造成了某一結果時,也不要輕易否認該行為同時造成了其他結果。
(4)在因果關系的發(fā)展進程中,如果介入了第三者的行為、被害人的行為或特殊自然事實,則應通過考察行為人的行為導致結果發(fā)生的可能性大小、介入情況對結果發(fā)生的作用大小、介入情況的異常性大小等,判斷前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要特別注意介入因素中的醫(yī)療事故,具有特殊性,因為醫(yī)療行為本身就是風險行為:
例如,在同樣是介入了醫(yī)生的重大過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中,如果先前的行為只是導致被害人輕傷,則應認定先前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中斷;如果先前行為導致被害人瀕臨死亡的重傷,則宜認定先前行為與被害人死亡之間的因果關系。但是,在被害人受傷后數(shù)小時,他人故意開槍殺死被害人的,則應否認先前行為與被害人死亡之間的因果關系。再如,如果A的行為已經(jīng)導致B瀕臨死亡的重傷,c后來對B實施毆打,只是導致B的死亡時期略微提前的,應肯定A的行為與B的死亡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但是,如果c開槍射殺已經(jīng)受傷的B,則應認定A的行為與B的死亡之間因果關系已中斷。
介入情況的異常與否,對判斷是否中斷也具有意義。前行為必然導致介入情況、前行為通常導致介入情況、前行為很少導致介入情況、前行為與介入情況無關這四種情形,對認定因果關系的中斷所起的作用依次遞增。
(5)關于不作為的因果關系。不作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一直是頗有爭議的問題。在刑法理論上,有人完全否認不作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有人完全肯定不作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有人則肯定部分不作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本書認為,應當肯定不作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首先,從權利義務的關系上看,如果義務主體不履行義務,權利主體就享受不到權利,從而使法律關系受到侵害。不作為正是因為行為人負有特定義務而不履行該義務,才使法律關系遭受破壞,造成具體的危害結果。其次,從條件說的內(nèi)容上看,作為犯罪的條件關系公式是:如果沒有該行為,結果便不會發(fā)生,故該行為是原因;不作為犯罪的條件關系公式是:如果行為人履行義務,結果便不會發(fā)生,故不履行義務是原因。二者在形式上有差異,但因果聯(lián)系的內(nèi)容是相同的。
(6)關于流行病學的因果關系。公害犯罪(包括環(huán)境犯罪)中的因果關系往往難以認定。例如,某種藥品的副作用,常常難以用科學方法來解釋。但是,如果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的發(fā)展,由于沒有被科學的、自然的法則完全解明,就否認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對大多數(shù)公害犯罪則都不能認定。為了解決這種不合理現(xiàn)象,刑法理論上提出了流行病學(疫學)的因果關系理論。流行病學是研究疾病的流行、群體發(fā)病的原因與特征,以及預防對象的醫(yī)學分支學科。其對原因的解明有助于刑法上因果關系的認定。根據(jù)流行病學理論,符合以下四個條件,就可以肯定某種因子與疾病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第一,該因子在發(fā)病的一定期間之前起作用;第二,該因子的作用程度越明顯,患病率就越高;第三,該因子的分布消長與流行病學觀察記載的流行特征并不矛盾;第四,該因子作為原因起作用,與生物學并不矛盾。概言之,某種因子與疾病之間的關系,即使在醫(yī)學上、藥理學上得不到科學證明,但根據(jù)大量的統(tǒng)計、觀察,能說明該因子對產(chǎn)生疾病具有高度的蓋然性時,就可能肯定其因果關系。流行病學的這種因果關系論,也可以運用于公害犯罪因果關系的認定中。
認定結果加重犯的因果關系要采用原因說,即基本行為對加重結果必須具有直接性。如:強奸婦女時,如果由于犯罪人追趕導致婦女在逃跑中摔死,應認定為具有直接性。例外:拐賣婦女、兒童罪和組織賣淫、強迫賣淫罪中的“造成”被害人或近親屬重傷、死亡。
因果關系和刑事責任的關系:因果關系是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沒有因果關系就沒有刑事責任,但有因果關系則不一定有刑事責任,因為刑事責任是主客觀相統(tǒng)一的,所以還要考慮主觀方面的因素,而且責任的有無和大小往往是隨著主觀的變化而變化。-----阮齊林語
[1] 其中,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是否屬于犯罪客觀方面的要件(要素),刑法理論上尚有不同的看法。大學本科教材中大都認為因果關系不是犯罪客觀方面的一個要素,而是犯罪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相互聯(lián)系、相互作用的特定方式,但由于其重要性與復雜性,有必要在犯罪客觀方面作為一個專門問題加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