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罪數(shù)
[問題] 收買被拐賣婦女之后又非法拘禁的,是否屬于牽連犯,請給予解答.
[解答] —般認為,牽連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為或結果行為,與目的行為或原因行為分別觸犯不同罪名的情況。即在犯罪行為可分為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時,如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分別觸犯不同罪名,便成立牽連犯;在犯罪行為可分為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時,若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分別觸犯不同罪名,便成立牽連犯。前者如.以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的方法(手段行為)騙取公私財物(目的行為);后者如盜竊財物(原因行為)后,為了銷贓而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結果行為)。
通說認為,牽連犯有三個特征:(1)必須出于一個犯罪目的,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有多個犯罪目的,則不構成牽連犯;(2)必須是其手段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了其他罪名;(3)數(shù)行為之間存在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的牽連關系。關于牽連關系,在理論上有不同主張:客觀說認為,只要客觀上二種行為之間具有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之間的關系,就具有牽連關系;主觀說認為,只要行為人主觀上將某種行為作為目的行為的手段行為或者作為原因行為的結果行為,就存在牽連關系;折中說認為,只有在行為人主觀上與客觀上都具有牽連關系時,才具有牽連關系;類型說認為,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與司法實踐,將牽連犯的手段與目的、原因與結果的關系類型化;只有具有類型化的手段與目的、原因與結果的關系時,才存在牽連關系。張明楷認為,如果承認牽連犯的概念,則宜采取類型說。即只有當某種手段通常用于實施某種犯罪,或者某種原因行為通常導致某種結果行為時,才宜認定為牽連犯。例如,非法侵入住宅殺人的,宜認定為牽連犯(如果不承認牽連犯的概念,則可以將這種情況認定為想象競合犯);但非法盜竊槍支后殺人的,不宜認定為牽連犯(雖然槍支經(jīng)常用于殺人,但盜竊槍支并不是殺人的通常手段行為)。再如,偽造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可以認定為牽連犯;但盜竊軍車后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不應認定為牽連犯。
在這里的收買婦女后又拘禁,根據(jù)張說的觀點,不能認定是牽連犯,同時刑法典對此情況也做了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