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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應納稅額計算及其他問題
納稅人銷售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的增值稅,國家稅務局暫委托地方稅務局代為征收:
向不動產所在地——地稅機關——預繳稅款;
向機構所在地——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2.小規(guī)模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按5%征收率
除其他個人之外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3.個人轉讓其購買的住房
其他個人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
(四)個人出售住房——按5%繳納增值
1.北、上、廣、深4城市——劃分住宅性質、購置時間。
2.其他城市——劃分住宅性質、購置時間。
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
差額計稅的合法有效憑證:
1.稅務部門監(jiān)制的發(fā)票。
2.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
3.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憑證。
【特殊】納稅人轉讓不動產,按照有關規(guī)定差額繳納增值稅的,如因丟失等原因無法提供取得不動產時的發(fā)票,可向稅務機關提供其他能證明契稅計稅金額的完稅憑證等資料,進行差額扣除。
同時保留取得不動產時的發(fā)票和其他能證明契稅計稅金額的完稅憑證等資料的,應當憑發(fā)票進行差額扣稅。
發(fā)票的開具:
1.小規(guī)模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fā)票的,可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請代開。
2.納稅人向其他個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不得開具或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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