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jié) 用益物權
本節(jié)考點:
(1)用益物權的概念、法律特征及內容
(2)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3)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4)宅基地使用權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5)地役權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本節(jié)內容:
一、用益物權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用益物權的概念
用益物權是權利人對他人所有的財產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在我國,用益物權的種類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地役權、國家集體自然資源使用權、典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漁業(yè)養(yǎng)殖捕撈權等。
2.用益物權的法律特征
與所有權和擔保物權相比,用益物權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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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權是一種從所有權權能中分離出來的單獨存在于他人所有物之上的權利,它的存在不需具備前提條件。
而擔保物權雖然也源于所有權,但其存在須以擔保權人對擔保物所有人或其關系人享有債權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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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人對物具有完全的支配力,用益物權則是在一定范圍內使用收益,它既要受法律的一般限制,還要受所有權人對其內容范圍的限制,用益物權不具有所有權那樣徹底支配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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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用益物權的目的在于對他人之物的使用和收益,以取得物的使用價值。
而擔保物權則在乎物的交換價值,目的是通過物之價值擔保債權得以清償。④用益物權的標的物主要是不動產。
用益物權多以不動產尤其是土地為使用收益的對象。用益物權行使的前提是已占有該不動產,而所有權與擔保物權的行使并非直接占有其標的物。
【例題12:多選】下列關于用益物權的表述錯誤的有()。
A用益物權是具有獨立性的自物權
B用益物權是限制的物權
C設置用益物權的目的在于對他人之物的使用和收益
D用益物權的標的物主要是動產
E用益物權多以不動產尤其是土地為使用收益的對象
【答案】AD
二、幾種具體的用益物權
(一)建設用地使用權
1、概念: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2、建設用地使用權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
第一,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主體是符合法定條件的公民和法人。
第二,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客體為國家所有的土地。包括城市和農村的屬于國有的土地、草原、灘涂、荒地、山嶺和林地等,但不包括上述土地之上的市政公用設施以及地下的埋藏物或自然資源。
第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從國家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用益物權。
第四,建設用地使用權具有排他性,是一項獨立的物權。
3、取得方式:
根據(jù)《物權法》的規(guī)定,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采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劃撥土地沒有期限的限制。《物權法》規(guī)定:“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
1、概念: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由公民或集體組織,對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的土地從事生產活動,依照承包合同的規(guī)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2、法律特征:
第一,承包經營合同是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要依據(jù)。
第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是公民或集體組織。
第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客體為全民所有的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一種新型的用益物權。
(三).宅基地使用權
1、概念:宅基地使用權,是指公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從而對此宅基地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權利。
2、法律特征:
第一,宅基地使用權屬于一種用益物權。
第二,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是公民,而且主要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第三,宅基地使用權的客體主要是集體所有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土地。
第四,宅基地使用權必須遵循法定的申請程序,經過有關部門的批準后方可取得。
(四)地役權
1、概念:地役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不動產效益的權利。
2、法律特征:
第一,地役權是利用他人的不動產的一種權利。
第二,地役權是為了提高自己不動產的效益。
第三,地役權是按照合同設立的。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
舉例:甲房地產公司從他人手中購得土地一塊,以“觀景”為理念設計并建造觀景商品住宅樓。該地塊前有一學校乙,雙方協(xié)議約定:乙在20年內不得在該處興建高層建筑,為此甲每年向乙支付10萬元作為補償。甲在合同生效時取得了地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