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終止的條件
合同終止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依法使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即合同關系消滅。
《合同法》規(guī)定了合同終止的幾種情形:①債務已經(jīng)按照約定履行;②合同解除;③債務相互抵消;④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⑤債權人免除債務;⑥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⑦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以及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
義務的履行。
(二)合同的解除
1、合同解除的條件
合同解除的條件,可以分為約定解除條件和法定解除條件。
(1)約定解除條件。包括:①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②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條件。包括: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③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④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⑤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2、合同解除權的行使
合同解除權應在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解除權期限內行使,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3、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jīng)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三)合同債務的抵銷
抵銷是當事人互有債權債務,在到期后,各以其債權低償所付債務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方法之一。
(四)標的物的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致使債務人難以履行債務時,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交給有關機關保存,以此消滅合同的制度。
《合同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①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②債權人下落不明;③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jiān)護人;④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如果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債務人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和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孽息歸債權人所有。
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jù)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期限為五年,超過該期限,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違約責任
(一)違約責任及其特征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應依法承擔的責任。與其他責任制度相比,違約責任有以下主要特征:
(1)以有效合同為前提。
(2)以違反合同義務為要件。
(3)可由當事人在法定范圍內約定。
(4)是一種民事賠償責任。
(二)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主要有:
(1)違約行為客觀存在。
(2)抗辯事由不能成立。并不是所有違約行為都導致違約責任。當違約方具有正當?shù)目罐q事由時,違約責任則不會產(chǎn)生??罐q事由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l)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jù)不可抗力的影響,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違約方的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但當事人延遲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2)依法行使抗辯權。
3)符合可變更、可撤銷合同要件的合同,當事人一方在向對方提出協(xié)商,或已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請求變更或撤銷的,此時未履行合同義務,不承擔違約責任。
例: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構成違約責任的核心要件是( )。
A.違約方當事人客觀上存在違約行為
B.違約方當事入主觀上有過錯
C.守約方當事人客觀上存在損失
D.由合同當事人在法定范圍內自行約定
答案:A
(三)違約責任承擔方式
1、繼續(xù)履行
繼續(xù)履行是指違反合同的當事人不論是否承擔了賠償金或者違約金責任,根據(jù)另一方的要求,在自己能夠履行的條件下,繼續(xù)履行合同義務。
對于非金錢債務,《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在合同有效期限內提出繼續(xù)履行合同的要求。但下列情形除外:①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②標的物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③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2、采取補救措施
3、賠償損失
4、支付違約金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四)其他違約情形
1、未防止損失的擴大
2、雙方都違反合同
3、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
4、侵害對方權益
合同爭議的解決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有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
仲裁機構受理仲裁案件并行使管轄的權力是根據(jù)仲裁協(xié)議規(guī)定享有的,仲裁委員會作出的生效的裁決書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自覺執(zhí)行裁決。不執(zhí)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我國《民事訴訟法》也允許合同當事人在書面協(xié)議中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于建設工程合同的糾紛一般都適用不動產(chǎn)所在地的專屬管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例: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工程價款結算引起雙方當事人發(fā)生爭議而通過仲裁機構裁決后,如果當事人一方不執(zhí)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 )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A.合同簽訂地
B.工程所在地
C.發(fā)包人住所地
D.承包人住所地
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