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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工作法規(guī)與政策》串講提要(21)

    來源:233網校 2009-07-08 09:55:00
      (23)人民調解的程序及紀律:
       A、人民調解的程序:
      a、受理糾紛:申請調解的條件: 有明確的申請調解人; 有具體的調解要求; 有提起申請調解的事實根據; 申請調解的糾紛屬于人民調解委員會主管和管轄。
      b、受理調解的方式:申請受理:即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動要求調委會解決他們之間糾紛; 主動受理:調委會得知發(fā)生糾紛后,主動、及時去進行調解。
      c、調查研究:先向雙方當事人進行調查; 查看現(xiàn)場,必要時可作現(xiàn)場勘驗筆錄; 向知情人、周邊群眾等了解情況; 在調查收集材料和分析研究的基礎上,提出調解方案。
      d、進行調解一般程序:先由調解委員宣布調解開始,講明調解目的,宣講法律政策,提出要求; 糾紛當事人雙方陳述事實,提出意見和要求; 與會者隨時發(fā)言,補充事實、意見,進行教育啟發(fā); 糾紛當事人以調委會提出的調解方案為基礎進行協(xié)商,可以接受或修改或提出新的。
      e、結束調解:調解結束的情況:調解成立而結束調解; 調解不能成立而結束調解。 結束調解的形式:不需制發(fā)調解書的:只要雙方達成協(xié)議簽字蓋章就行; 需制發(fā)調解書(主要內容):糾紛當事人的一般情況;糾紛的事實及調解所達成的協(xié)議內容; 主持調解的調解委員以及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并加蓋調委會的公章; 最后注明制作調解書的日期。(P192—194)
      B、人民調解必須遵守的紀律:
      a、不得徇私舞弊;
      b、不得對當事人壓制、打擊報復; 社會工作師通關秘笈!
      c、不得侮辱、處罰當事;
      d、不得泄露當事人隱私;
      e、不得吃請受禮。(P195)
      (24)成立登記社會團體的程序:
      A、登記管理機關:
      a、全國性社會團體,由國務院的登記管理機關;
      b、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由所在地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
      c、跨行政區(qū)域的社會團體,由所跨行政區(qū)域的共同上一級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
      B、成立登記社會團體的程序:
      a、經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提交五方面證明材料;
      b、登記管理機關審批籌備申請:收到后60日內決定,不批準的情形有五種;
      c、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6個月內開大會,要通過社團章程,它包括九個事項;
      d、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文件,收到申請書等30日內完成審查,登記事項六項;
      e、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自批準成立60日內向登記機關備案,收到備案文件30日內發(fā)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P234—236)
      (25)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登記程序:
      A、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業(yè)務主管單位和登記機關:
      a、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和縣以上政府的民政部門是本級的登記管理機關;
      b、業(yè)務主管單位: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縣以上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各自的授權組織是本級的業(yè)務主管單位。(P238)
      B、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登記程序:
      a、經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要提交六方面文件;
      b、登記管理機關審批登記申請:收到后60日內作出是否登記決定,五種情況下不予登記;
      c、進行登記并頒發(fā)相應的證書:登記的事項六方面,分別發(fā)給不同的登記證書。(P238—239)
      (26)勞動爭議的處理:
      A、勞動爭議的處理機構
      a、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不超過1/3)和工會代表(任主任)組成;
      b、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部門代表(任主任)、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必須是單數,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
      c、人民法院:不服仲裁裁決可向法院起訴,不履行仲裁可申請強制執(zhí)行。(P267)
      B、勞動爭議處理程序:
      a、勞動爭議協(xié)商(非必經程序):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直接協(xié)商解決爭議。
      b、勞動爭議調解(非必經程序):企業(y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對本企業(yè)當事人自愿申請的爭議進行調解。范圍:本企業(yè)范圍內的勞動爭議案件。程序:當事人申請:自爭議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調解委員會作出是否受理決定:不愿調解的3日通知,愿意的4日內作出決定;調解委員會調解:自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調解結束。
      c、勞動爭議仲裁(必經程序):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對當事人申請的勞動爭議進行裁決。 范圍:直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本企業(yè)沒有調解委員會的; 經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的。時效: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書面申請仲裁,有正當理由超過的,應當受理。程序:當事人申請仲裁:提交申請書及副本(按被訴人數);仲裁委員會決定是否受理:7日內作出,受理的,7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訴人,組成仲裁庭; 不受理的,說明理由;仲裁庭仲裁:開庭前4日,將開庭通知送達當事人。 期限: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結束,特殊情況經仲裁委員會批準最多可延長30日。
      d、勞動爭議訴訟(最終司法程序):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起訴,法院審理解決勞動爭議。 起訴時效:自收到仲裁裁決書15日內。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一方在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法院申請。(P267—269)
      (27)失業(yè)保險基金的統(tǒng)籌調劑和支出:
      A、統(tǒng)籌調劑:
      a、在直轄市和設區(qū)的市實行全市統(tǒng)籌;
      b、省級建立失業(yè)保險調劑金;
      c、統(tǒng)籌區(qū)失業(yè)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由失業(yè)保險調劑金調劑、地方財政補貼。(P271)
      B、支出:
      a、失業(yè)保險金;
      b、領取失業(yè)保險金期間的醫(yī)療補助金;
      c、領取失業(yè)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yè)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yǎng)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d、領取失業(yè)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yè)培訓、職業(yè)介紹的補貼;
      e、國務院規(guī)定或批準的與失業(yè)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P271—272)
      3、社會政策評估
      (1)基本要求:
      ①要明確評估的內容:
      A、方案是否合理;
      B、實施行動是否得力;
      C、否取得預期的效果;
      ②要確定合理的評估標準:
      A、行動標準:以行動進展情況為標準;
      B、收效標準:以行動收效大小及質量為標準;
      C、效率標準:以投入產出率高低為標準;
      D、事實標準:以各種事實為標準;
      E、價值標準:是否符合大多數人的利益; 是否堅持社會公平的原則; 是否有利于社會、經濟長期發(fā)展; 是否促進了社會整合; 是否有利于社會及政治穩(wěn)定等。(P65-66)
      (2)方法:
      ①一般倫理要求:盡可能保持中立
      ②收集資料的方法:
      A、定性研究方法:深入訪談,口述史,參與觀察,個案研究等;
      B、定量研究方法:問卷調查,統(tǒng)計分析等 ;
      C、整合的研究方法:上述的兩種結合。
      ③按評估取向對方法分類:
      A、個案評估:對一個具體項目或 實施機構(或組織)深入細致的描述與解釋;
      B、制度分析(核心方法):注重 價值觀念,意識形態(tài),政府管理機制和模式等進行分析;
      C、比較分析:進行比較研究。(P66-68)
      4、社會政策的調整
      (1)調整的原因:
      決策的錯誤或失誤;
      實施過程中造成的偏差;
      外部環(huán)境的影響;
      政府的組織機構或政黨的變化;
      公眾的影響,社會政策對象和社會需要的變化。(P69-70)
      (2)調整的層次:
      宏觀調整:目標、內容、實施方式上大的變化;
      中觀調整:某個(部分)目標、內容、實施部門調整;
      微觀調整:目標、內容局部改變、范圍小。(P70)
      (3)調整的內容:
      指導理念、方針的調整;
      決策架構和方式的調整;
      實施方式的調整;
      政策周期的調整;
      政策內容和目標的調整。(P70)考試大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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