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民法、民訴法和商法回憶版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借款合同8000萬元,在借款還未到期時,甲公司和乙公司簽訂了以甲公司的一套房產賣給乙公司,償還8000萬元的借款。沒有辦理過戶登記。之后債權人丙公司了解到了該情況,以房產價值1.2億元,向法院起訴撤銷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間的房產買賣合同,乙公司稱甲公司還有很多現(xiàn)金,足可以償還丙公司的債務,不能撤銷該合同。
之后,把甲公司的車間和丁公司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在其中- -間車前內,還有甲公司的設備和沒有使用的原材料,丁公司使用了設備和原材料生產。甲公司債務到期后,甲公司的債權人要求以“人格混同”為由,要求甲公司和丁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再次之后甲公司再也沒有任何財產可以抵押,甲公司為了籌集資金,向進行借款,甲公司的股東A,沒有跟妻子商量的情況下,對該合同提供了保證擔保。
隨后甲公司還有一張匯票,處置給了債權人,并在匯票的背面背書出質,該匯票有"不得轉讓“字樣。
甲公司利用其全資子公司和其他關聯(lián)公司進行賬目處理,其賬目混亂不清。債權人,辛公司、庚公司向法院申請對甲公司及其子公司進行合同重整。
問題:
1.以物抵債協(xié)議是否有效?
2.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低價向受讓人轉讓財產,對債權人的到期債權造成損害,債權人欲提起撤銷權訴訟。問:如何列明當事人?
3.如果債務人甲公司其他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超過對丙公司的債務金額,這能否成為丙公司行使撤銷權的阻礙?
4.股東A的保證是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5.甲公司以該匯票出質,是否有效,戊公司是否已經取得質權?
6.己公司能否以"人格混同”為由主張甲公司和戊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7.忘記了(歡迎補充)
8.子公司的這兩個債權人能不能申請甲公司和子公司的合并重整
9.受理重整之后,甲公司的其他的尚未結束的訴訟程序應當如何?
10.重整之后,對于甲公司的所有債權人會產生何種效力?
1、參考答案:該以物抵債協(xié)議有效。
關于“以物抵債”協(xié)議效力的全面分析,請參見下圖。
作為參考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9年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征求意見稿)”第41、42條的規(guī)定。雖然這兩條的規(guī)定,目前還沒有生效,但是這兩個條文背后的法理,卻可以成為我們2019年主觀卷民法案例題的答題參考。
3、參考答案:可以。
理由,債權人的撤銷權,采“債務人無資力”說。即,只有當債務人不僅不當處分自己的財產,而且連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予以賠償?shù)馁Y力都沒有時,債權人才可以請求撤銷債務人的不當處分行為。否則,不得撤銷。理由,主要是,既要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同時也要兼顧債務人的契約自由。
4、參考答案:不是。
分析: 從案件經過來看,甲為自己公司的債務提供擔保,并且,甲為這項擔保所形成的債務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產經營,并且該債務沒有經過妻子乙同意。
依據“夫妻債務司法解釋”第3條規(guī)定,本案中,甲因為A公司擔保所形成的債務,應當屬于甲的個人債務,并非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債務司法解釋第3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需要補充說明的是,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了最新的“夫妻債務司法解釋”,該解釋在很大程度上更新了以前的規(guī)則。應當根據該“夫妻債務司法解釋”確立的最新規(guī)則解決本問。
最高人民法院頒行的該規(guī)則主要針對,一方任意舉債,特別是大額舉債,另一方不知情,卻要共同償還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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