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為歸因于國家
1.國家機關的行為。國家機關的行為都可以歸因于國家。
2.經授權行使政府權力的其他實體的行為。
3.實際上代表國家行事的人的行為。
4.別國或國際組織交與一國支配的機關的行為(曾經考過)。例:甲乙兩國簽訂了一個邊境駐軍協(xié)議,甲國可以把軍隊駐在乙丙的邊境,乙國同意。后丙國發(fā)生了騷亂,乙國讓甲國代其封鎖乙國和丙國之間的邊境,甲國就這樣做了。在這個過程中發(fā)生了一些問題需要國家承擔責任,那么丙國是找甲國承擔責任還是找其邊境國乙國承擔責任?應該找乙國。就是要找行為的支配國。
5.叛亂運動機關的行為(考點)。已經和正在組成新國家叛亂運動機關的行為,被視為已經或正在形成的新國家的行為。例如:俄羅斯車臣問題。
6.一個行為可以歸因于幾個國家時,相關國家對于其各自相關的行為承擔單獨或共同的責任。
7.非代表國家行事的個人的行為不是國家行為,但是,對于某些特定人員,其中最典型的是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外交部長及外交使節(jié),由于他們在對外交往中的特殊身份,對于他們在國外以私人身份從事的不法行為,除非特別說明,國家一般也承擔相關的責任。
如果國家縱容或者唆使個人侵犯外國的利益,稱為間接責任。例如,某國的個人攻擊外國駐在本國的大使館,如果該國政府和警察不聞不問,就是一種縱容,如果發(fā)生問題,該國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違背國際義務
一般責任:違背依一般國際法強行規(guī)范承擔的義務。
國際罪行:違背了對于國際社會根本利益至關重要的國際義務,如:滅絕種族、販運奴隸、侵略戰(zhàn)爭、破壞和平、反人道行為、販運毒品、海盜行為等。
三、排除不當性的情況——免除國家的責任
1.同意。必須是國家的正式機關發(fā)出的同意,并且是明確的同意。同時同意的事情不能屬于國際強行法規(guī)則的范疇。
2.對抗與自衛(wèi)。引起對抗的是一方的一般不當行為,對抗不能采取武力行為,可以用經濟制裁等非武力行為。自衛(wèi)一定是對方首先武力侵略了,可以以暴制暴,是武力對武力。
3.不可抗力
4.偶然事故
5.危難或緊急狀態(tà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