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地法原則(我國)
1.船舶在公海上發(fā)生碰撞的損害賠償,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海事賠償責任限制,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3.船舶優(yōu)先權,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4.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對水面第三人的損害賠償,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5.民用航空器優(yōu)先權,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二)船旗國法原則(包括民用航空器登記國法,我國)
1.同一國籍的船舶,不論碰撞發(fā)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間的損害賠償適用船旗國法;
2.船舶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適用船旗國法律;
3.船舶抵押權適用船旗國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賃以前或者光船租賃期間,設立船舶抵押權,適用原船舶登記國的法律;
4.民用航空器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適用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國法律;
5.民用航空器抵押權適用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