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律與明大誥
?。?)《大明律》?!洞竺髀伞肥敲魈嬷煸霸诮▏跄觊_始編修,于洪武三十年完成并頒行天下的法典,共計7篇30卷460條。它一改傳統(tǒng)刑律體例,更為名例、吏、戶、禮、兵、刑、工七篇格局,用以適應強化中央集權的需要。
?。坳P鍵詞記憶]朱元璋七篇
?。?)《明大誥》。朱元璋在修訂《大明律》的同時,為防止“法外遺奸”,又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間,手訂四編《大浩》,共236條,具有與《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明大誥》集中體現(xiàn)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
大誥是明初的一種特別刑事法規(guī)。大誥之名來自儒家經(jīng)典《尚書·大誥》。
大誥的特征:
?、俅笳a對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處罰。
?、诖笳a的另一特點是濫用法外之刑,四編大誥中開列的刑罰如族誅、梟首、斷手、斬趾等等,都是漢律以來久不載于法令的酷刑。
?、邸爸氐渲卫簟笔谴笳a的又一特點,其中大多數(shù)條文專為懲治貪官污吏而定,以此強化統(tǒng)治效能。
?、艽笳a也是中國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規(guī),每戶人家必須有一本大誥,科舉考試中也列入大誥的內容。
?。坳P鍵詞記憶]《尚書·大誥》加重法外用刑重點治吏空前普及
2.清代律例的編纂
?。?)《大清律例》?!洞笄迓衫返慕Y構、形式、體例、篇目與《大明律》基本相同,分為名例律、吏律、戶律、禮律、兵律、刑律、工律七部分,自乾隆五年頒布以后律文部分基本定型,極少修訂,后世各朝只是不斷增修律文之后的“附例”。
《大清律例》是中國歷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洞笄迓衫芬浴洞竺髀伞窞樗{本,是中國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漢唐以來確立的封建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在《大清律例》中都得到充分體現(xiàn)。《大清律例》的制定充分考慮了清代政治實踐和政治特色,在一些具體制度上,對前代法律制度有所改進。
[記憶口訣]《大清律例》乾隆定,最后一部集大成。
?。?)清代的例。例是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分為條例、則例、事例、成例等名目。
?、贄l例。條例一般而言是專指刑事單行法規(guī),大部分編入《大清律例》,附于某一律條之后。條例是由刑部或其他行政部門就一些相似的案例先提出一項立法建議,經(jīng)皇帝批準后成為一項事例,指導類似案件的審理判決。然后,經(jīng)“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的條例纂修活動,由律例館編入《大清律例》,或單獨編為某方面的刑事單行法規(guī)。
?、趧t例。則例指某一行政部門或某項專門事務方面的單行法規(guī)匯編。它是針對政府各部門的職責、辦事規(guī)程而制定的基本規(guī)則?!皠t例”作為清代重要法律形式之一,對于國家行政管理起著重要作用。
?、凼吕?。事例指皇帝就某項事物發(fā)布的“上諭”或經(jīng)皇帝批準的政府部門提出的建議。事例一般不自動具有永久的、普遍的效力,但可以作為處理該事務的指導原則。
?、艹衫3衫卜Q“定例”,指經(jīng)過整理編訂的事例,是一項單行法規(guī)。成例是一種統(tǒng)稱,包括條例及行政方面的單行法規(guī)。
3.明清會典
(1)《大明會典》。明英宗時開始編修,孝宗弘治十五年初步編成,但未及頒行。武宗、世宗、神宗三朝重加??鲅a。《大明會典》基本仿照《唐六典》以六部官制為綱,分述各行政機關職掌和事例。在每一官職之下,先載律令,次載事例。故《大明會典》就其內容、性質與作用來看,仍屬行政法典,起著調整國家行政法律關系的作用。
[關鍵詞記憶]英宗行政法典
?。?)《大清會典》與清代行政法。為了規(guī)范國家機關的組織、活動,加強行政管理,提高官吏的統(tǒng)治效能,自康熙朝開始,清廷仿效《明會典》編定《清會典》,記述各朝主要國家機關的職掌、事例,活動規(guī)則與有關制度。計有康熙、雍正、乾隆、嘉慶、光緒五部會典,合稱“五朝會典”,統(tǒng)稱《大清會典》。
自乾隆二十七年編纂《乾隆會典》開始,《清會典》的編纂一直遵循“以典為綱,以則例為目”的原則,典、例分別編輯遂成固定體例?!皶洹彼d,一般為國家基本體制,少有變動。具體的變更,則在增修“則例”中完成。
?。坳P鍵詞記憶]康雍乾嘉光
?。ǘ┝⒎ㄋ枷肱c刑罰原則及其罪名和刑罰
1.明刑弼教的立法思想
?。?)“明刑弼教”一詞,最早見于《尚書·大禹謨》:“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之語。宋以前論及“明刑弼教”多將其附于“德主刑輔”之后,其著眼點是“大德小刑”和“先教后刑”。
?。?)宋代以后,在處理德刑關系上有所突破。朱熹有意提高了禮刑關系中刑的地位,認為禮法二者對治國同等重要。刑與德的關系不再是“德主刑輔”中的“從屬”“主次”關系,德對刑不再有制約作用,而只是刑罰的目的,刑罰也不必拘泥于“先教后刑”的框框,而可以“先刑后教”行事。
?。?)這一變通意味著中國封建法制指導原則沿著德主刑輔——禮法結合——明刑弼教的發(fā)展軌道,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德主刑輔本意是注重道德教化,限制嚴刑,往往同輕刑主張相聯(lián)系。而經(jīng)朱熹闡發(fā),朱元璋身體力行的“明刑弼教”思想,則完全是借“弼教”之口實,為推行重典治國政策提供思想理論依據(jù)。
2.“從重從新”與“重其所重輕其所輕”的原則
?。?)實行刑罰“從重從新”原則。漢唐以來在刑罰適用上強調從輕原則。《大明律·名例》規(guī)定:“凡律自頒降日為始,若犯在已前者,并依新律擬斷?!?nbsp;
(2)“重其所重,輕其所輕”的原則。對于賊盜及有關錢糧等事,明律較唐律處刑為重。唐律一般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作出不同處理,牽連范圍相對較窄;而明律則不分情節(jié),一律處以重刑,且擴大株連范圍,此即“重其所重”原則。對于“典禮及風俗教化”等一般性犯罪,明律處罰輕于唐律,此即“輕其所輕”的原則。對某些危害不大的“輕罪”從輕處罰是為了突出“重其所重”的原則。
3.奸黨罪與充軍刑
?。?)“奸黨罪”的創(chuàng)設。
朱元璋洪武年間創(chuàng)設“奸黨”罪,用以懲辦官吏結黨危害皇權統(tǒng)治的犯罪。“奸黨”罪無確定內容,實際是為皇帝任意殺戮功臣宿將提供合法依據(jù)。
?。?)在流刑外增加充軍刑。即強迫犯人到邊遠地區(qū)服苦役,遠至4000里,近至1000里,并有本人終身充軍與子孫永遠充軍的區(q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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