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chǎn)所有權以動產(chǎn)為其標的物。所謂動產(chǎn),是指性質上不須破壞、變更而能夠移動其位置的財產(chǎn)。與不動產(chǎn)所有權相比較,法律對動產(chǎn)所有權的內容和行使限制較少,所有人有更充分的支配權。
一、原始取得
1、善意取得
?。?)概念
善意取得亦稱即時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轉讓給善意第三人時,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權,所有權人不得請求善意第三人返還原物。此處的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為非法轉讓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
?。?)構成要件
A、可以是動產(chǎn)和不動產(chǎn)
△注意:動產(chǎn)必須是占有委托物--自愿(基于合同、共有關系而喪失占有)
占有脫離物--遺失物、盜竊物 (原則上不適用善意取得)
△所有權人(遺失人)有權選擇
a、主觀標準,2年(除斥期間)內,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算,從第三人處可以索回自己的遺失物
(a)原則上是無償取回
(b)第人三自拍賣、有經(jīng)營資格的出賣人處取得,所有人返還價金后取回
b、直接要求物權處分人賠償--注意這里的訴訟實效問題(兩年)
B、占有人、名義登記人實施無權處分行為
C、第三人為善意
D、第三人支付對價---受讓價格合理
E、第三人取得動產(chǎn)占有或者變更不動產(chǎn)登記----已經(jīng)交付或者登記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A、在原權利人與受讓人之間,原權利人喪失標的物所有權,而受讓人則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獲得標的物所有權。
B、在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讓與人與受讓人基于有償法律行為而發(fā)生債的法律關系,在受讓人獲得標的物所有權以后,應當承擔向讓與人支付價款的義務,而不能根據(jù)讓與人無權處分而拒絕支付價款。
C、在原權利人與讓與人之間,由于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所有權發(fā)生轉移,因此原權利人無權要求讓與人返還原物,只能要求無權處分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讓與人返還不當?shù)美?nbsp;【歷年真題】:2004-3-7 、2008-3-13
?。?)根據(jù)《物權法》的規(guī)定,在理解善意取得制度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A、除了動產(chǎn)可以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外,不動產(chǎn)上也可以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當然不動產(chǎn)的善意取得以登記為要件。
B、拾得遺失物、贓物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漂流物、隱藏物、埋藏物適用同樣規(guī)則。
C、善意取得不但適用于所有權的取得,也適用于他物權的取得。因此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質押權等他物權也可以善意取得。
D、受讓人無償取得某項財產(chǎn)的,則不論其取得財產(chǎn)時是善意還是惡意,亦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總結歸納:民法中的善意第三人保護規(guī)則
A、善意取得
【重點法條】:《物權法》第106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的所有權:
?。ㄒ唬┦茏屓耸茏屧摬粍赢a(chǎn)或者動產(chǎn)時是善意的;
?。ǘ┮院侠淼膬r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shù)怯浀囊呀?jīng)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jīng)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guī)定取得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guī)定。
B、表見代理
【重點法條】:《合同法》第49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C、表見代表
【重點法條】:《合同法》第50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2、拾得遺失物
?。?)遺失物的概念
遺失物是所有人遺忘于某處,不為任何人占有的物。遺失物只能是動產(chǎn),不動產(chǎn)不存在遺失的問題。遺失物也不是無主財產(chǎn),只不過是所有人喪失了對于物的占有。
?。?)拾得遺失物的法律后果(遺失物的規(guī)則同樣適用于:失散的飼養(yǎng)動物、漂流物)
A、拾得人的返還義務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
B、拾得人的通知或上交義務
【重點法條】:《物權法》第109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C、拾得人的保管義務
【重點法條】:《物權法》第111條: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D、拾得人的費用償還請求權和依據(jù)懸賞廣告而獲得報酬的權利
未予返還:主動--不能取得所有權,所得利益為不當?shù)美?BR> 被動--拒不返還--侵權賠償責任;(返還+賠償損失)
【重點法條】:《物權法》第112條: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單方允諾)
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E、無人認領時國家取得所有權
【重點法條】:《物權法》第113條:遺失物自發(fā)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如果遺失物通過轉讓為他人所占有時,權利人有權要求占有人返還原物或者賠償損失。具體規(guī)則是:
A、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2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
B、如果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jīng)營資格的經(jīng)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拾得漂流物、發(fā)現(xiàn)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同樣適用關于遺失物的規(guī)則。
【題例】(04·卷三·單·7)
3、發(fā)現(xiàn)埋藏物
?。?)概念
埋藏物,是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容易從外部發(fā)現(xiàn)的物。埋藏物以動產(chǎn)為限,不動產(chǎn)從其體積、固定性等方面講,一般不會發(fā)生埋藏的問題。埋藏物一般都是埋藏于土地(稱為包藏物)之中,但也不全是如此。例如埋藏于房屋墻壁中的物,也是埋藏物。
?。?)埋藏物類型、后果:
A、所有人明確的埋藏物,這種物在發(fā)現(xiàn)以后,其所有權仍屬于原所有人。具體規(guī)則適用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guī)定。
B、所有人不明確的埋藏物,根據(jù)《民法通則》第79條第1款的規(guī)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
4、先占
?。?)概念:先占是指最先占有無主財產(chǎn)。
?。?)先占的要件
A、須為動產(chǎn)
B、須為無主的動產(chǎn)
所謂無主是指沒有所有人,而不是所有人不明。遺失物不是無主物,只是暫時與所有人脫離。無主物包括從來就沒有所有人的物和所有人拋棄之后而沒有所有人的物兩種。
C、標的物須非法律禁止占有的物。
△若法律規(guī)定某些動產(chǎn)專屬于國家,即使未為任何人所有也不是無主物,不能通過先占而取得,比如珍奇動植物等。
D、須以所有的意思占有該無主物
△注意這里不需要將所有的意思予以表示,所以不構成意思表示,也就不構成法律行為。
(3)性質和法律效果
A、性質--事實行為,而不是法律行為,不以意思表示為要件;
B、效果--由先占人取得該無主物的所有權。
【歷年真題】:2003-3-35、2008-3-10
5、添附
?。?)概念
添附是指民事主體把不同所有人的財產(chǎn)或勞動成果合并在一起,如果恢復原狀在事實上不可能或者在經(jīng)濟上不合理的情況下,形成另一種新形態(tài)的財產(chǎn)。
(2)添附有如下三種情形:
A、附合
附合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所有人的財產(chǎn)結合在一起而不能分離,若分離會毀損該物或者所需費用過大的事實。附合可分為動產(chǎn)與動產(chǎn)的附合(按主從物歸屬,不能區(qū)分的按價值大小,再給予補償)、動產(chǎn)與不動產(chǎn)的附合(按不動產(chǎn)歸屬,但應給原動產(chǎn)人補償)、不動產(chǎn)與不動產(chǎn)的附合。
B、混合
混合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種類物互相混雜不能識別的事實。
C、加工
加工是指在他人之物上進行勞動使之成為新物的事實。
?。?)法律后果
A、如果添附行為出于惡意,則原所有人有權要求添附人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
B、如果是經(jīng)過財產(chǎn)所有人同意的添附,關于新所有權的歸屬,應由當事人協(xié)商處理,或歸一方所有,或歸當事人共有。如果不能達成協(xié)議,應當比較添附價值與原財產(chǎn)價值,由價值量高的一方所有,但其應當向另一方給付適當?shù)慕?jīng)濟補償。若不能分出價值大小的歸兩個人共有,該種共有是按份共有。
C、在動產(chǎn)與不動產(chǎn)的附合中,一般由不動產(chǎn)所有人取得新財產(chǎn)的所有權,但應當給動產(chǎn)所有人以補償。
6、主物轉讓時從物的所有權歸屬與孳息所有權的歸屬
?。?)主物轉讓時從物的所有權歸屬
物權法第115條規(guī)定:主物轉讓的,從物隨主物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孳息的所有權歸屬
A、天然孳息,由所有權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按照約定。
B、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買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二、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又稱傳來取得,是指通過某種法律事實從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對某項財產(chǎn)的所有權。這種方式是以承認原所有人對該項財產(chǎn)的所有權作為取得的前提條件的。
繼受取得的原因,包括法律行為取得和法律行為以外的事實取得兩大類。具體方式有:
1、合同
民事主體雙方達成協(xié)議,通過買賣、贈與等合同行為使得所有權發(fā)生移轉。此處取得所有權的行為屬于繼受取得。
2、繼承遺產(chǎn)
繼承人按照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或者合法有效遺囑的指定,取得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chǎn)。
3、接受遺贈
公民、集體組織或者國家作為受遺贈人,按照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遺贈的指定,取得遺贈的財產(ch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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