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協議離婚的條件
協議離婚指夫妻雙方依照法律規(guī)定自愿達成離婚協議,從而解除婚姻關系的行為。協議離婚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協議離婚的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合法配偶身份。這里的合法配偶,既不包括同居的男女雙方,也不包括不為法律承認的“事實婚姻”。
(2)協議離婚的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不得通過行政登記程序協議離婚。
(3)協議離婚當事人必須具有離婚的合意,且已就子女及財產分割達成了協議。
(4)協議離婚由民政部門主管。協議離婚必須由當事人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經過審查,對于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fā)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
2、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
(1)一方當事人請求登記離婚的;
(2)雙方當事人請求離婚,但對子女撫養(yǎng)、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分割、債務清償未達成協議的;
(3)雙方或一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4)雙方當事人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
3、法律后果
(1)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
(2)子女歸屬、財產歸屬等均由當事人約定。
(3)法院應當受理:
A、因履行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協議發(fā)生糾紛提起訴訟
B、男女雙方當事人協議離婚后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訴至法院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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