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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司法考試民法考點:民事權利

    來源:233網(wǎng)校 2013年4月24日

    1、民事權利的概念

    (1)民事權利是指民事主體為實現(xiàn)某種利益而為某種行為或不為某種行為的可能性。具體包括三個方面的可能性:

    A、權利人直接享有某種利益,或者實施一定的行為的可能性。

    B、權利人請求義務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可能性。

    C、在權利受到侵犯時,請求有關國家機關予以保護的可能性。

    (2)民事權利是權利人意思自由的范圍,在此范圍內(nèi),有充分的自由,可實施任何行為,法律對此給予充分的保障。反之,行為超出法律劃定的界限,不僅得不到保障,反而要被追究責任。

    (3)權利的具體作用樣態(tài),謂之權能;法律所確認的當事人的意思作用范圍,謂之權限。與民事權利相近的概念,主要有權限、權能、法益。在此作一簡單的比較:

    A、權限。權限是法律所確認的當事人的意思范圍。它更接近于資格,確定當事人意思自由的限度。而且在很多情況下,獲得一定權限的人,在進行權限內(nèi)的活動時,往往不是為了自己的利益,即獲得權限與獲得權限人的利益無關。

    B、權能。權能是權利的具體作用樣態(tài),如所有權可以表現(xiàn)為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能。

    C、法益。法益是法律所保護的利益。受法律所保護的利益,不一定都是權利,很多沒有達到權利的程度。每一種權利的內(nèi)容都是具體的法益,但是并非每一種法益都可以上升到權利的程度。

    2、財產(chǎn)權與人身權

    (1)財產(chǎn)權,指以財產(chǎn)利益為標的的權利。財產(chǎn)權包括物權和債權。財產(chǎn)權不具有專屬性,可以轉(zhuǎn)讓、拋棄和繼承。

    (2)人身權,指以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為標的,與權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的民事權利。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人身權大多具有專屬性,不可轉(zhuǎn)讓和繼承。

    (3)綜合性的權利,指兼具財產(chǎn)權和人身權屬性的權利。主要有三種:第一,知識產(chǎn)權(商標權除外);第二,繼承權;第三,社員權(如股權、合作社的社員權)。

    3、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

    (1)形成權

    A、形成權的概念。

    形成權,指依據(jù)權利人單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權利發(fā)生、變更、消滅的權利。

    B、形成權的類型

    a、財產(chǎn)法上的形成權與身份法上的形成權

    (a)財產(chǎn)法上的形成權包括以下兩大類:

    (a)債法上的形成權。

    例如:(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認權、(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選擇之債中債務人享有的)選擇權、法定抵銷權(任意抵銷權不是形成權)、債務免除權、合同解除權(法定解除權與約定解除權)、(試用買賣合同中)買受人的認可權、(繼續(xù)性合同中一方享有的)終止權、(間接代理中第三人的)選擇權。

    (b)物權法上的形成權。

    例如:所有權的拋棄(無相對人的形成權)、他物權的拋棄(有相對人的形成權)、典物回贖權、共有物分割請求權。

    (b)身份法上的形成權包括以下兩大類:

    (a)繼承法上的形成權。

    例如:遺囑撤銷權、繼承權拋棄(明示或者默示拋棄均可)、受遺贈權拋棄(明示或者默示拋棄均可)、遺產(chǎn)分割請求權。

    (b)其它身份法上的形成權。

    例如:(可撤銷婚姻中受脅迫人的)撤銷權、離婚請求權、非婚生子女認領權。

    b、單純形成權與形成訴權

    (a)單純形成權,又稱直接形成權,是指無需通過訴訟即可直接行使的形成權。絕大多數(shù)形成權均屬單純形成權,例如:(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合同解除權、贈與人的撤銷權等。

    (b)形成訴權,又稱間接形成權,是指必須通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行使的形成權。例如:(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可撤銷婚姻中)的撤銷權。

    C、形成權的特征

    a、行使形成權的行為屬于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形成權屬于一方說了算的權利)。行使形成權的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到達對方或者為對方了解時生效,無須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即產(chǎn)生權利變動的效果。

    b、形成權無對應的義務。形成權賦予權利人得以其單方意思表示而形成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地位,相對人并不負相應的義務,只是受到拘束,容忍此項形成權的行使及其法律效果。

    c、形成權具有從屬性。形成權不是獨立的財產(chǎn)權,必須依附于一定的基礎權利之上,不能與所依附的權利分離而單獨轉(zhuǎn)讓。例如,合同撤銷權、解除權不得與合同相分離而轉(zhuǎn)讓。

    d、形成權具有法定性。由于形成權人的地位特殊,以其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使自己與他人或者他人與他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發(fā)生變動,因而形成權須由法律明確規(guī)定,僅少數(shù)形成權可以由當事人約定(《合同法》第93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約定解除權)。

    D、形成權的行使

    a、形成權必須在除斥期間內(nèi)行使,除斥期間屆滿,形成權消滅。

    (a)除斥期間大多由法律明確規(guī)定,有確定的期間,屬于不變期間,不發(fā)生中止或者中斷。

    (b)有些形成權的除斥期間比較特殊。例如《合同法》第95條的規(guī)定,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解除權的行使期限,當事人沒有約定并且法律也無特別規(guī)定的,解除權應在經(jīng)對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內(nèi)行使,否則,解除權消滅。

    b、形成權的行使原則上不得附條件或者期限。

    如果條件的成就與否依據(jù)相對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確的,形成權的行使可以附有條件或者期限,例如甲向乙表示:"乙不于3月3日之前付清拖欠的房租,則甲乙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屆時終止"

    c、形成權的行使方式包括明示和默示兩種。在下列三種情形下,單純的沉默構成形成權的行使:

    (a)受遺贈人自知道受遺贈之日起2個月內(nèi)未表示接受遺贈的,視為放棄受遺贈權;繼承人在遺產(chǎn)分割前,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繼承法》第25條);

    (b)試用買賣中,試用期間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合同法》第171條);

    (c)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對人催告后,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未在一個月內(nèi)追認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法》第47、48條)。

    E、下列權利不屬于形成權

    a、債權人撤銷權

    《合同法》第74條規(guī)定的債權人撤銷權具有兩個方面的作用,一方面具有形成權的權能,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行為能夠使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行為自始無效;另一方面又具有請求權的權能,即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向自己給付。因此,通說采折中說,認為債權人撤銷權屬于綜合性的權利,不是單純的形成權。

    b、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對人的催告權

    《合同法》第47、48條規(guī)定的相對人的催告權,不具有依據(jù)催告權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而引起權利變動的法律效果,因此不屬于形成權。

    (2)抗辯權

    A、抗辯權的概念。抗辯權,指雖承認他方請求權的存在,但得拒絕履行,亦即對于他方請求權的行使,可以拒絕其請求之權能。

    B、抗辯權的特征

    a、抗辯權是由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權利??罐q權必須基于法律規(guī)定而產(chǎn)生,如果是約定的抗辯事由,僅產(chǎn)生合同的權利,一方行使基于約定的抗辯事由所產(chǎn)生的權利,仍然是行使合同權利的表現(xiàn)。

    b、抗辯權是對抗對方請求權的權利??罐q權的行使效果僅在于阻止請求權的效力,并不在于否定相對人的請求權。

    c、抗辯權的行使必須以請求權的行使為前提??罐q權的作用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擊,請求權和抗辯權是矛和盾的關系,只有請求權人行使請求權后,抗辯權人才可以行使抗辯權。

    C、抗辯權的類型

    a、一時性的抗辯權,又稱為延緩的抗辯權,指僅能使對方的請求權在一定期限內(nèi)或者一定條件未成就前不能行使抗辯權。主要有四種: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雙務合同中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

    b、永久性的抗辯權,指能夠永久性阻止請求權效力發(fā)生的抗辯權。最典型的永久性抗辯權就是時效經(jīng)過的抗辯。

    D、抗辯權與抗辯的區(qū)別

    在民法上,"抗辯"又可稱之為"否認權",其特點在于,請求人并不享有有效的請求權,相對人據(jù)此對其主張予以否認。"抗辯"包括:

    a、權利障礙的抗辯。例如,債權未發(fā)生的抗辯、被請求人的行為具有違法阻卻性因而不構成侵權的抗辯等。

    b、權利消滅的抗辯。例如,債權已經(jīng)(因為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等原因)消滅的抗辯。

    (3)支配權

    A、支配權,指權利主體直接支配權利客體(物、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創(chuàng)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業(yè)標記等),享受一定的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

    物權是典型的支配權,知識產(chǎn)權、人格權、身份權在性質(zhì)上也可以稱為支配權。不過,身份權只是對身份利益的支配,而不是對他人人身的直接支配。

    B、支配權具有以下特征:

    a、客體特定。

    支配權的客體必須是特定化的財產(chǎn)和人身利益,尤其是就財產(chǎn)利益而言,支配權的客體必須特定化。這一點,連頗具特殊性的動產(chǎn)浮動抵押也不例外,動產(chǎn)浮動抵押權的客體雖在抵押權設立時是不特定的,但在抵押權行使是特定的。

    b、權利主體特定,義務主體不特定。

    支配權的義務主體是權利主體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的第三人"。義務人負有不侵害權利主體權利的"不作為"義務。

    c、支配權的行使和實現(xiàn)具有直接性,可以通過權利人的直接行使而實現(xiàn),不需要外力介入。

    d、支配權原則上均具有排他性。

    (4)請求權

    A、請求權,是發(fā)生在特定的相對人之間的一種一方要求他方為特定行為(作為或者不作為)的權利。

    B、請求權具有以下特征:

    a、權利主體特定、義務主體特定。

    請求權具有相對性,請求權與支配權不同,請求權人不能對權利標的為直接支配,只能請求義務人作出特定行為。

    b、請求權不具有排他性。

    同一客體上可以存在兩個以上相互沖突的債權,如一物數(shù)賣時數(shù)個債權可以并存,但最終只有一人能夠取得該物的所有權(因為支配權具有排他性)。

    c、請求權具有非公示性。

    請求權不具有排他性,一般不會妨礙交易安全,因而請求權的變動不以公示為生效要件。

    d、請求權即可以作為獨立的權利,也可以作為實體權利的內(nèi)容(權能)。

    請求權大多表現(xiàn)為實體權利,例如物權請求權、人格權請求權等。但請求權也可以只是某項權利的內(nèi)容,比如,請求權只是債權的內(nèi)容之一,債權除具有請求權的內(nèi)容以外,還具有給付受領權、解除權、撤銷權、終止權等內(nèi)容。

    C、在民法上,根據(jù)請求權產(chǎn)生的基礎關系,請求權可以分為如下幾類:債權的請求權、物權請求權、占有保護請求權、人格權和身份法上的請求權、知識產(chǎn)權請求權。

    4、絕對權與相對權

    (1)絕對權,又稱對世權,指無需義務人實施一定行為即可實現(xiàn),并能對抗不特定人的權利。物權、人身權、知識產(chǎn)權都是絕對權。絕對權的權利主體特定,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

    (2)相對權,又稱對人權,指必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的行為才能實現(xiàn),權利人只能特定義務人的權利。相對權的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均為特定的一人或者數(shù)人。債權是最典型的相對權。

    5、主權利與從權利

    (1)主權利,指在相互關聯(lián)的幾項民事權利中,不依賴于其它權利就可以獨立存在的權利。

    (2)從權利,指不能獨立存在而從屬于主權利的權利。例如:需役地權利人享有的權利為主權利;地役權為從權利。再比如:債權為主權利;擔保物權、債權人對保證人享有的權利為從權利。

    6、既得權、期待權(依權利的實現(xiàn)要件是否已經(jīng)全部具備分類)

    (1)既得權,指全部要件已經(jīng)齊備,從而由權利人實際享有的權利。絕大多數(shù)民事權利都是既得權。

    (2)期待權,指實現(xiàn)要件尚未全部具備,需待其余要件發(fā)生后才能實際享有的權利。以下幾種期待利益被認為屬于期待權:

    A、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在約定條件成就前,買受人對標的物所有權的享有的期待利益;

    B、保險合同受益人享有的期待利益;

    C、條件成就或者期限屆至前,附生效條件或者附始期的合同當事人對合同項下的權利所享有的期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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