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撤銷婚姻只有一種,即受脅迫成立婚姻。
(1)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只能是受脅迫一方,另外一方當事人不能提出)可依法向婚姻登記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2)當事人一方以脅迫為撤銷婚姻關系須具有以下要件:
A、須有脅迫的故意。
B、須有脅迫的行為。該脅迫行為可以是對方當事人,也可以是第三人,還可以是被脅迫方的父母。
C、脅迫須具有違法性
D、須被脅迫人因恐懼心理而為意思表示與脅迫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2、撤銷權的行使
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意思表示,須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人民法院作出,而不是向相對人作出。
3、除斥期間
時間限制為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這個1年的期限為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4、撤銷權行使的后果(06·卷三·多·66)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間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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