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相對性原則,一般不涉第三人。
怠于行使可代位,兩種債權均屆滿。
不屬人身需保全,次債務任?。ㄋ┑兀ǚㄔ海┕埽ㄝ牐?。
以(自)己名義代位訴,法院追加債務人(第三人)。
援用(對債務人)抗辯債權人,訴訟費用(實現(xiàn)債權中)優(yōu)先付。
代位(權)成立兩債消(滅)。
債權人已訴債務(人),代位(之訴)成立應受理,判決生效前中止,代位不成(立)另行(起)訴。
債權余額另行(起)訴,符合(起訴)條件應受理,代位(判決)生效前中止。
(明顯)低價受讓人知情,危害債權可撤銷。
被告?。ㄋ┑胤ㄔ汗埽ㄝ牐?,可以追加受益人(第三人)。
一經(jīng)撤銷(自)始無效。
撤銷權為形成權,(知道/)應知撤銷(事由)為1年,最長行為后5年。
合同權利義務轉讓(債的移轉)問題債權讓與須有效(合法債權),三類債權不得讓(與):
人身/特定/不作為;特別約定不違公(序良俗);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最高額(抵押)。
達成(讓與)協(xié)議即生效,不需債務人同意。
通知約束債務人,一經(jīng)通知不撤銷。
權利轉讓受讓人,讓與人瑕疵擔保。
抗辯抵銷權對抗,表見讓與履(行)有效。
債務承擔無因性,免責(式債務)承擔經(jīng)(債權人)同意;
并存(式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只需通知債權人,援用抗辯來對抗。
(債)概括承受(權利義務)一并轉,合并法定不須同(意),協(xié)議經(jīng)對方同意,提出抗辯列第三(人)。
合同解除問題
違約多樣解除(合同很)重,不可抗力雙方解(除權)。
合同目的不實現(xiàn),(解除)通知(解除人)證明可免責。
預期違約對方解(除),解除合同加賠償。
遲延履行合理(期間)未(履行),對方催告后解除。
(一方遲延)不達(合同)目的不催告,根本違約直接解(除)。
根本違約后果重,不達(合同)目的應預見,非違約方可解除。
特別規(guī)定要記牢,任意解除特定方:
贈與不定(期)租(賃)雙方,承攬(合同)定作(人)貨運(合同)托(運人),標的公開技(術)開(發(fā))雙(方),委托(合同)雙方無期(間)保(最高額保證人),保險(合同)投保無(合伙)期(限)合(伙人)。
另一方特別解除權:預期違約不安抗(抗辯人),分期未付1/5賣方,違反用途貸款人,擅自轉租出租人,租物危險承租人,擅自轉包定作拒絕重印版權人,合伙除名實解除,嚴重違反合伙人。
明令不得解除有:用人單位保險人,貨運海上(保險責任開)始雙方,海上、航次(保險責任開始后)被保險(人)。
解除權為形成權,除斥期間可約定,對方催告合理期(限),一般就是3個月,未經(jīng)催告1年期。
除斥期間不行使,解除權利便消滅。
解除到達即生效,不需對方來同意,對方異議確認(之)訴。
尚未履行終止履(行),溯及不用一刀切。
選擇溯及(返還恢)復原狀,無溯及時清(償)已履(行)。
解除還可賠(償)損害,違約(金)定金不獨立,主物解除及從物。
債的消滅問題
債消滅時從權(消)滅:擔保物權違約金,后合同義務仍存。
清償履行意義同,代為清償非代理,第三人須為他(人)意(思)。
代為人非當事人,債務(人)自負違約責。
代為受領為他(人)意(思),非當事人無權追(究違約)。
抵消雙方互負債,主動債權(超)過生效,不得主張抵銷權,第三人債(權)不抵銷。
種類相同品質(zhì)同,自動債權已屆(清償)期。
抵銷權為形成權,一經(jīng)行使通知(即)可,不得附條件期限,否則視(為)抵銷無效。
抵銷成立債消滅。
合意抵銷達(成)一致,互負債務(合同)自由權。
提存?zhèn)鶛嗳嗽颍簜鶛嗳讼侣洳幻?,無正當理由拒絕,死亡喪失(民事行為)未確定(繼承人/監(jiān)護人)。
提存標的(物)債消滅,提存部門妥善保(管義務),5年不領歸國家。
民船單方拋債權,,無因行為不得撤,意思應向債務人。
混同同歸一人事(實行為),涉第三人債不消(滅)。
違約責任問題
合同有效違約責,否則締約過失責。
違約責任是(合同法)靈魂。
歸責原則無過錯,構成一方有違約(行為)。
損害賠償(金)有損害,定金(責任)不需有損害。
無償合同采過錯(原則):贈與客運(合同)隨身物,保管倉儲與委托。
以下情況可并存:繼續(xù)履行+延遲(履行違約)金,補救措施賠損失,經(jīng)營欺詐雙倍賠(償)。
損害賠償可預見(規(guī)則):賠(償)可得利益損失(≤締約時預見到/應當預見到的違約可能所致的損失)。
(非違約方)未采(取)不真正義務(防止損失擴大),擴大損失不主(張)賠(償)。
法定損(害)賠(償金)亦補償,約定違(約)金主補償。
“三金”適用很熱門,①違約(金)定金不并用,非違約方選有利;選擇違約(金)還定金(違約金+定金);
②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不并用,約定違約金優(yōu)先(約定>法定),違約(金)高(于)損失不過分;
違約(金)低增到損(失),不讓老實人(非違約方)吃虧,違約(金)過高法(院仲)裁(適當)減(少)。
③定金損(害)賠(償金)可并用。
“三金”并存怎么辦?比較違約金損失,來確定違約(金)數(shù)額;違約(金)一定再比(較)定(金),從中選(出)有利方案。
加害給付問題
責任危害同一(違反義務)行(為),符兩(種)責(任)構(成要)件沖突。
侵權違約相競合,加害給付最常見,侵權違約兩選一,一審開庭前可變(更)。
提起訴訟主體是:合同雙方違約責,侵權所有受害人。
侵權可告生產(chǎn)者,運(輸者)倉(儲者)引起第三人。
一并起訴(生產(chǎn)者銷售者)連帶責,誰有錯要被追償,銷售(者)不明生產(chǎn)(者)供(貨者),有銷售(者)最終承擔。
銷售“三無”(產(chǎn)品)咎(由)自取,第三人責(任)亦可追(償)。
人(身)傷(害)(特定)紀念物毀(永久性滅失)損(失),侵權可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違約免責可約定,法定只有不可抗(力)。
侵權免責(事)由法定,產(chǎn)品未投入流通,投入時無(尚不存在)/(當時科技水平)不發(fā)現(xiàn)。(《產(chǎn)品質(zhì)量法》第41條)債的平等性重要,合同相對性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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