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危害結果
危害結果是指危害行為對犯罪客體即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所造成的損害,例如故意傷害罪的危害結果是致使他人的身體健康受到損害。
危害結果是危害行為對犯罪客體所造成的客觀事實,危害行為具體形式和犯罪直接客體具體種類的多樣性,決定了危害結果也是多種多樣,從不同角度分析危害結果的各種類型,有助于理解危害結果的特點,認識危害結果的意義。
(一)構成要件結果與非構成要件結果
構成要件結果是指成立某種具體犯罪既遂所必須具備的危害結果(包括加重犯罪構成所要求的加重結果)。構成要件結果有的由刑法分則條文明確規(guī)定,如過失傷害罪的危害結果致人重傷,有的則沒有明文敘述,只能根據(jù)條文對罪名和罪狀的規(guī)定推斷出來,如故意殺人罪的危害結果致人死亡即是推斷出來的,當然這種推斷是根據(jù)該罪的犯罪客體和危害行為的性質得出的必然結論。非構成要件結果是指危害行為引起的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結果以外,影響該種犯罪社會危害性程度的危險結果。這種危害結果一般對量刑有意義。如未遂犯和中止犯造成的危害結果。需要注意的是,構成要件的結果既可以表現(xiàn)為實際損害,也可以表現(xiàn)為現(xiàn)實危險,而非構成要件結果只限于實際損害。
(二)物質性結果與非物質性結果
物質性結果是指危害行為通過物理作用導致對象發(fā)生有形變化的結果,如人員的傷亡、財產的毀損。非物質性結果是指危害行為造成的不具有物質形態(tài)的無形結果,這種結果須經綜合觀察才能表現(xiàn)出來,但它仍是客觀存在的,如對人格、名譽的損害。
(三)直接結果與間接結果
直接結果是指危害行為直接導致的危害結果,如開槍致人死亡;間接結果則是指危害行為實施后,介入其他因素而導致的危害結果。如被他人傷害后在治療時醫(yī)生又搶救不當而導致死亡。介入因素既可以是被害人自身行為,也可以是第三者的行為,還可以是自然力的作用。一般來說,構成要件結果大多是直接結果,但有的間接結果也能成為構成要件結果。如被害婦女遭強奸后自殺身亡的即屬于強奸罪加重構成的危害結果。
危害結果雖然不是一切犯罪構成都必須具備的共同要件,但它仍是犯罪構成客觀方面一個十分重要的要件。如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絕大部分犯罪屬于結果犯,這些結果犯以危害結果是否發(fā)生作為犯罪是否構成既遂的要件;有的刑法條文明確規(guī)定以危害結果的大小輕重或是否造成危害結果的嚴重危險作為區(qū)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有的犯罪以是否造成某種特定危害結果作為區(qū)分此罪與彼罪的標準,如刑訊逼供時是否以肉刑致人傷殘即是區(qū)分刑訊逼供罪與故意傷害罪的標準;有的犯罪以發(fā)生作為從重處罰的法定條件。還有許多犯罪雖未明確規(guī)定發(fā)生危害結果是否從重處罰,但在司法實踐中危害結果具備與否及程度如何是量刑時考慮是否從重處罰的一個重要的酌定情節(jié)。因此,危害結果對于定罪和量刑都具有重要意義。為了做到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加強對危害結果的研究是很有必要的。
四、刑法中的因果關系
刑法中的因果關系的概念:是指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合乎規(guī)律的聯(lián)系。由于我國實行罪責自負原則,一個人只對自己的危害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因此,查明某一危害結果與某一危害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是決定行為人對該結果是否負刑事責任的客觀依據(jù)。所以,研究刑法中的因果關系對解決刑事責任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刑法中的因果關系研究的是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這兩種現(xiàn)象之間的聯(lián)系,它以某種危害結果的發(fā)生為前提,但它本身并不是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一個構成要件,因而不能把它理解為犯罪客觀方面的選擇要件,更不能把它視為一切犯罪構成的必備要件。刑法中的因果關系完全依賴于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而存在,其本身并無獨立性。因此,它雖然是犯罪客觀方面需要研究的一個重要問題,但并不屬于犯罪構成要件的體系范疇。
刑法中的因果關系與哲學上的因果關系是個別與一般、特殊與普遍的關系。它與哲學上的因果關系一樣,也具有客觀性、相對性、順序性、復雜性等基本特征;同時,作為一種特殊的因果關系,它又具有法定性以及內容的特定性的特征。因此,研究刑法中的因果關系,既不能脫離哲學上因果關系對它的指導意義,也不能忽視它自身所具有的特殊性。
刑法中的因果關系的具體表現(xiàn)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在我國刑法理論上,對刑法中的因果關系的表現(xiàn)形式存在必然說與偶然說之爭。必然說認為只有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內在地、必然地、合乎規(guī)律地引起和被引起的關系的必然因果關系才屬刑法中的因果關系,才可以作為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偶然說認為作為刑事責任客觀基礎的因果關系固然包括必然因果關系,同時某些偶然因果關系也屬于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也是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我們認為,從哲學角度看,必然性與偶然性作為兩個對立統(tǒng)一的范疇,各自從不同角度、側面揭示事物、現(xiàn)象之間的聯(lián)系和發(fā)展過程。同一刑法中的因果關系從某一角度看具有必然性,而從另一角度看則可能具有偶然性。因此,可以說刑法中的因果關系本身即是必然性與偶然性的統(tǒng)一。把刑法中的因果關系分為必然與偶然因果關系在立論上即是不妥當?shù)?。從司法實踐看,刑法中的因果關系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1、一行為直接而合乎規(guī)律地引起危害結果。如甲向乙開槍,殺死乙。
2、一行為在危險狀態(tài)或特定條件下造成一定的危害結果。如醫(yī)生甲在乙得急病入院時故意拖延搶救致乙殘廢,甲對患有高血壓的乙毆打致乙腦溢血死亡。
3、一行為加上被害人的行為導致危害結果的發(fā)生。如甲私設電網防盜,乙想竊取甲財物而觸電死亡。
4、兩行為前后連接導致危害結果發(fā)生。如甲強令乙違章作業(yè),乙執(zhí)行導致發(fā)生重大事故。
5、數(shù)行為共同作用而導致發(fā)生危害結果。如甲、乙均與丙有仇,即各自向丙的食物中投毒。每人的投毒量均不足以毒死丙,但兩人的毒藥量加在一起導致丙被毒死。
6、中斷的因果關系。某種危害行為引起或正在引起某種危害結果,在這一過程中介入異常因素而發(fā)生另一危害結果。如甲打傷乙,乙在醫(yī)院治療時因醫(yī)生丙用不潔器具作手術導致傷口中毒致死。對此前一行為與最后發(fā)生的危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甲只對乙的輕傷負責。
需要指出的,具備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只是行為人對危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行為人是否真正承擔責任,還必須查明其主觀上是否有罪過。因此,不能把具有因果關系與承擔刑事責任混為一談。
五、犯罪的時間、地點和方法
任何犯罪行為都是在一定的時間、地點并通過一定的方法實施的,但多數(shù)犯罪行為實施的時間、地點或方法并不影響行為社會危害性的有無,只是有時可能影響社會危害性的大小。因此,犯罪的時間、地點和方法是犯罪客觀方面的選擇要件。
根據(jù)對定罪或量刑影響的不同,犯罪的時間、地點和方法可以分為作為構成要件的時間、地點和方法與作為量刑情節(jié)的時間、地點和方法。作為構成要件的時間、地點和方法是區(qū)分罪與非罪界限的重要條件之一,如非法狩獵罪要求行為在禁獵期、禁獵區(qū)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實施才能構成,妨害公務罪必須是采用暴力或威脅方法才能構成;作為量刑情節(jié)的時間、地點和方法則不影響犯罪成立與否,但可影響行為社會危害性大小,對于量刑有一定意義。如非法拘禁他人時間的長短即是在對該罪量刑時應予考慮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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