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ㄒ唬╇p方都死亡,自然不存在刑事責任問題。
(二)相約雙方各自實施自殺行為,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自殺未逞。
未逞一方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因為未死亡一方?jīng)]有對死亡一方存在教唆幫助 引誘行為,雖然客觀上精神對死亡一方有支持作用,但是不存在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客觀行為及主觀因素,所以不構成犯罪。
?。ㄈ┮环綉硪环揭?,將另一方殺死后,放棄自殺念頭或者自殺未遂。法律并不允許幫人“解脫”,因此即使是好心幫忙的人,只要實施了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就構成刑法規(guī)定的故意殺人犯罪。本質(zhì)上是受托殺人,量刑時可以從輕處罰。
?。ㄋ模┟髦獙Ψ较胱詺?,而提供毒藥、刀具,但沒有直接實 施殺人。這種幫助者是刑法意義上的幫助犯,應屬于故意殺人犯罪的從犯。如遞給毒藥等行為,另一方也因此死亡,而提供條件的沒有死亡,實際上是幫助死亡,應該按照故意殺人罪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五)如果兩人約定一起各自實施自殺行為,一方中途放棄或自殺未遂后,尚有阻止、挽救對方的能力,卻見死不救,這位存活者就構成不作為故意殺人。
因相約自殺構成的不作為殺人,須具備三個特殊條件:第一,行為人負有作為義務,如事前都有自殺的決心和約定等;第二,行為人有履行義務的可能性,如未死者已昏迷就無此義務;第三,不履行義務,與他人死亡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當然,如果已實施自殺行為的人當即死亡,或即使救治也無法防止死亡結果發(fā)生的,存活一方不構成犯罪。
?。┧藳]有想死的念頭,有人通過引誘、教唆、激將法等達到讓對方死亡的目的,引誘教唆者不管是否親自動手,都構成故意殺人。但是死者生前沒有自殺的想法,與自己死前有了自殺想法,引誘教唆只是刺激、慫恿、加速了其自殺,這兩者在量刑上應有區(qū)別。
?。ㄆ撸┮环秸T騙另一方相約共同自殺,而行為人根本沒有自殺意圖,對誘騙一方以故意殺人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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