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前的刑法」沒有這方面的規(guī)定。
「修正案七」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解讀」近年來,我國查處的領導干部受賄犯罪中,領導干部“身邊人”如配偶、子女、情人參與作案的現(xiàn)象十分普遍。另外,一些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在職時的影響力,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收受請托人財物的現(xiàn)象也時有發(fā)生。
根據(jù)我國修訂前的刑法有關受賄罪的規(guī)定,受賄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非國家工作人員不能單獨構成本罪。因此,在過去的司法實踐中,法院只能根據(jù)刑法總則關于共同犯罪的規(guī)定,將領導干部“身邊人”作為受賄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新的刑法修正案實施后,領導干部“身邊人”可獨立作為犯罪的主體,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這無疑彌補了法律的不足。
當然也要注意,在這個新增加的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中,這些人不能和國家工作人員進行共謀。如果雙方進行了共謀,則這些人和國家工作人員共同構成普通受賄罪,即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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