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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試刑法精講第二十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一節(jié)

    來源:233網(wǎng)校 2010年4月11日
      十五、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編號107)

      (一)概 念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結婚和離婚自由的行為。

      (二)構 成

      1、客 體。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對象是他人的婚姻啟由。這里的婚姻自由,是指男女雙方締結或者解除婚姻關系,在不違背鼠家法律的前提下,有權按照本人的意愿,自主地決定自己的婚姻問題,不受任何人的強制和干涉的自由?;橐鲎杂砂ńY婚自由和離婚自由。

      2、客觀要件。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行為是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這里的暴力干涉,是指下述情形:

     ?。?)強迫他人與自己結婚;

     ?。?)強迫他人與他人結婚;

     ?。?)強迫他人不與他人結婚;

     ?。?)強迫他人與自己離婚;

     ?。?)強迫他人與他人離婚;

     ?。?)強迫他人不與他人離婚。

      3、主觀要件。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罪過形式是故意。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

      (三)處 罰

      1、根據(jù)刑法第257條第1款之規(guī)定,犯本罪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第2款規(guī)定,犯本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第3款規(guī)定,犯第1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四)注 意

      1、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而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

      2、致使被害人死亡,是指在實施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為的過程中,過失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自殺(這里只有死亡的問題,而沒有傷殘問題的加重事由)。

      3、實施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為而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屬于告訴乃論的犯罪,即告訴才處理。

      十六、重婚罪(編號108)

      (一)概 念

      重婚罪是指自己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二)構 成

      1、客 體。

      重婚罪的對象是他人,這里的他人既包括已婚者,也包括未婚者。在刑法理論上,重婚罪是必要共犯中的對合犯。在一般情況下,雙方都是已結婚的人而又重婚的i或者一方已經(jīng)結婚另一方本人雖未結婚但明知對方已經(jīng)結婚而與之結婚的,彼此均構成重婚罪。在特殊情況下,相婚者不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因不具有重婚故意而不構成本罪,只有重婚者構成本罪。

      2、客觀要件。

      重婚罪的行為是自己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因此,重婚行為有以下兩種情形:

     ?。?)有配偶而重婚,指重婚人在本人的婚姻關系沒有依法解除或者對方?jīng)]有死亡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結婚。

     ?。?)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指相婚人本人雖然沒有結婚,但是明知他人已經(jīng)結婚而與其結婚。

      3、主觀要件。

      重婚罪的罪過形式是故意。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重婚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

      (三)認 定來源:考

      1、事實重婚的認定?;橐鲇蟹苫榕c事實婚之分。法律婚又稱為登記婚,是經(jīng)婚姻登記機關登記并受法律保護的婚姻。事實婚,是未經(jīng)婚姻登記機關登記但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而形成的事實上的婚姻。事實婚是不受法律保護的,那么,事實婚能否構成重婚罪呢?對此,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發(fā)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規(guī)定:新的《婚姻管理條例》(1994年1月12日國務院批準,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fā)布)發(fā)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因此,事實婚構成重婚的,僅限于前有法律婚后又有事實婚的情形。而前有事實婚后有法律婚以及前有事實婚后又有事實婚的情形,均不構成重婚罪。

      2、不以重婚罪論處的情形。因遭受自然災害外流謀生而重婚的;因配偶長期外出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又與他人結婚的;因強迫、包辦婚姻或因婚后受虐待外逃重婚的,被拐賣后再婚的,由于都是受客觀條件所迫,故不應以重婚罪論處。

      (四)處 罰

      根據(jù)刑法第258條之規(guī)定,犯本罪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七、遺棄罪(編號109)

      (一)概 念

      遺棄罪是指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yǎng)義務而拒絕扶養(yǎng),情節(jié)惡劣的行為。

      (二)構 成

      1、客 體。

      遺棄罪的對象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

      2、客觀要件。

      遺棄罪的行為是負有扶養(yǎng)義務而拒絕扶養(yǎng)。本罪的行為表現(xiàn)方式是不作為,因此,本罪構成必須在客觀上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負有扶養(yǎng)義務。這里的扶養(yǎng),應作廣義理解,包括婚姻法規(guī)定的夫妻之間的扶養(yǎng)、父母對子女的扶養(yǎng)和子女對父母的扶養(yǎng)。

     ?。?)具有扶養(yǎng)能力。

     ?。?)拒不扶養(yǎng)。常見的遺棄方法是遺棄嬰兒、棄家出走不履行扶養(yǎng)義務等。

      遺棄罪的數(shù)量要素是情節(jié)惡劣。這里情節(jié)惡劣主要有以下方面:

      (1)由于遺棄而使被害人走投無路,被迫自殺的;

      (2)被害人因生活無著流離失所的;

      (3)在遺棄中又有虐待行為的;

     ?。?)遺棄的動機極其卑鄙的;

     ?。?)屢教不改的;

     ?。?)遺棄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等。

      3、主 體。

      遺棄罪的主體是法律上對被遺棄者負有扶養(yǎng)義務的人。

      4、主觀要件。

      遺棄罪的罪過形式是故意。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遺棄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

      (三)處 罰

      根據(jù)刑法第261條之規(guī)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十八、拐騙兒童罪(編號110)

      (一)概 念

      拐騙兒童罪是指使用蒙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jiān)護人的行為。

      (二)構 成

      1、客 體。

      拐騙兒童罪的對象是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

      2、客觀要件。

      拐騙兒童罪的行為是使用蒙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jiān)護人,這里的蒙騙,是指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從而詐使被害人脫離家庭或者監(jiān)護人;利誘是指以金錢、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誘使被害人脫離家庭或者監(jiān)護人;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蒙騙、利誘以外使被害人脫離家庭或者監(jiān)護人的方法,例如不以買賣、勒索財物為目的的偷盜嬰兒等。

      3、主觀要件。

      拐騙兒童罪的罪過形式是故意。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不滿,4周歲的未成年人而拐騙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

      (三)處 罰

      根據(jù)刑法第262條之規(guī)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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