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可以免除處罰的
(1)犯罪較輕而且自首(67條)
(2)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在收獲前自動鏟除的(351條第3款)
5.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
(1)在國外犯罪.雖然受本法追究,但在外國已經(jīng)受過刑罰處罰的(10條)——首先考慮的是免除,其次才是減輕,這一點即選擇的傾向上與后面幾點不同。
(2)有重大立功的(68條)
(3)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向公司企業(yè)人員行賄行為的(164條第3款)
(4)個人貪污或者受賄數(shù)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xiàn),積極退贓的(383條)
(5)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行為的(390條第2款)
(6)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介紹賄賂行為的(392條第2款)
6.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
(1)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19條)
(2)犯罪預備(22條)
7.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
(1)尚未完全喪失辨認能力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18條第3款)
(2)犯罪未遂(23條第2款)
(3)被教唆的人沒有犯教唆之罪的,即教唆未遂的(29條第2款)
(4)犯罪后自首的(67條)
(5)犯罪后有立功表現(xiàn)的(68條第1款)
從嚴處罰情節(jié):
總則部分——總則性僅僅有兩個,但十分重要:
(1)是教唆不滿18歲的人犯罪(29條第1款):
(2)是累犯(第6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