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所具備的刑法意義上的辨認與控制能力。不僅要能辨認,還要能控制自己的行為才負完全的刑事責任。
表3-1 刑事責任能力分類表
刑事責任能力分類 內(nèi)容 適用對象 刑事責任
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有完全的辨認與控制能力 (1)16周歲以上,精神正常的人;(2)不是盲聾啞人 行為人負完全刑事責任
相對無刑事責任能力 行為人僅對刑法規(guī)定的某些嚴重犯罪具有辨認與控制能力 14-16周歲的未成年人 行為人僅對刑法規(guī)定的某些嚴重犯罪負刑事責任
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 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完全沒有辨認與控制能力 (1)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2)完全喪失辨認與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行為人對任何違法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
減輕刑事責任能力 指行為人雖有責任能力,但其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較完全責任能力者有一定程度的減弱 (1)14-18周歲的未成年人(2)未完全喪失辨認與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3)盲人(雙目失明)(4)聾啞人(又聾又?。?nbsp;行為人負刑事責任,但可適當從輕、減輕判處
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不管精神狀態(tài)如何都不承擔刑事責任。因此,只有對于14-16周歲,犯《刑法》第17條規(guī)定的8種犯罪的和16周歲以上的人才需要考慮刑事責任能力和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