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刑法第241條第6款規(guī)定,“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是指“可以不追究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刑事責任。對于其它行為,如強奸、非法拘禁等,還要予以追究。
12. 實施破壞選舉的行為,其手段又觸犯其他罪名的,通常應該從一重罪重處罰。
13. 以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的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按照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來處理;一貫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其中有某次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重傷的,應該按照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進行數(shù)罪并罰。
14. 拐騙兒童后產(chǎn)生出賣或者勒索財物的目的,進而出賣兒童或者以暴力、脅迫手段對兒童進行勢力支配以勒索財物的,應分別認定為拐賣兒童罪或綁架罪,與拐賣兒童罪進行數(shù)罪并罰。
15. 債權人利用脅迫手段迫使債務人還債,而債務人以對財物的占有和債權人對抗,這種對抗具有合法的理由,則債權人可能成立敲詐勒索罪;如果對抗沒有合法的理由,就不成立敲詐勒索罪。
16. 使用暴力手段當場非法占有、控制他人房屋的,使用暴力迫使他人當場寫出免除債務的承諾書的,宜認定為搶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