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辯護人的范圍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辯護人的范圍是:(1)律師;(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jiān)護人、親友。
最高法院《解釋》第33條規(guī)定,不能擔任辯護人的人有:
?。?)被宣告緩刑和刑罰尚未執(zhí)行完畢的人;
?。?)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jiān)獄的現(xiàn)職人員;
(5)本法院的人民陪審員;
?。?)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
?。?)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以上第(1)、(2)、(3)項規(guī)定的人員,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擔任辯護人,因為這三種人沒有行使辯護權的條件或者能力;第(4)、(5)、(6)、(7)項規(guī)定的人員,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jiān)護人,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其擔任辯護人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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