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發(fā),使用不合格發(f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是被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guī)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2)施工單位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在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4)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上述所列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5)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上述規(guī)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6)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施工單位處以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7)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