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4020 勞動合同及勞動關系制度
1Z304021 勞動合同訂立的規(guī)定
一、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守的原則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
1、勞動合同的種類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則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基本條款
必備條款 | 可備條款 |
勞動合同期限 | 試用期 |
工作內(nèi)容和工作地點 | 培訓 |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 保守秘密 |
勞動報酬 | 福利待遇 |
社會保險 | 補充保險 |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 |
二、訂立勞動合同應當注意的事項
(一)建立勞動關系即應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 1 個月內(nèi)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二)勞動報酬和試用期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約定不明確,引發(fā)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guī)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guī)定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guī)定的,適用國家有關規(guī)定。
勞動合同期限 3 個月以上不滿 l 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 l 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 1 年以上不滿 3 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 2 個月;
3 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 6 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 1 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 3 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 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三)勞動合同的生效與無效
勞動合同自雙方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
三、集體合同
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由工會代表企業(yè)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
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nèi)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