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
1.保證的概念
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guī)定,保證的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2.保證合同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
3.保證期間
保證期間是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范圍。
我國《擔保法》規(guī)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4.主債權轉讓或變更對保證責任的影響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xù)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5.關于保證人主體資格的規(guī)定
(1)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2)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訂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3)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4)企業(yè)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6 留置
1.留置權的概念
留置權有以下主要特征:留置權只能發(fā)生在特定的合同關系中;留置權發(fā)生兩次效力,即留置標的物和變價并優(yōu)先受償;留置權具有不可分性;留置權實現(xiàn)時,留置權人必須確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
2.留置權人的權利義務
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
3.留置權與抵押權、質權的關系
留置權優(yōu)于抵押權,抵押權優(yōu)于質權,因此留置權必然優(yōu)于質權。
7. 公司法律制度
7.1 《公司法》概述
我國《公司法》于1994年頒布實施。2004年,由國務院法制辦正式啟動《公司法》的修改,2005年2月第一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10月27日第三次審議時通過,修改后的《公司法》2006年1月1日開始實施。新《公司法》共二百一十九條。
(1)以公司股東承擔責任的范圍和形式為標準,可以將公司分為無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兩合公司;
(2)以公司的股份是否公開發(fā)行及股份是否允許自由轉讓為標準,可以將公司分為封閉式公司和開放式公司;
(3)以公司信用基礎為標準,可以將公司分為人合公司、資合公司和人合兼資合公司;
(4)以公司的外部控制或附屬關系為標準,可以將公司分為母公司和子公司;
(5)以公司的內部管轄關系為標準,可以將公司分為總公司和分公司;
(6)以公司的國籍為標準,可以將公司分為本國公司、外國公司。
我國將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類。國歐獨資公司是一類特殊的有限責任公司。
7.2 公司設立制度
公司設立是指公司發(fā)起人為促進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資格,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所必須完成的一系列法律行為的總稱。
公司設立的法律特征包括:
(1)設立的主體是發(fā)起人;
(2)設立行為只能發(fā)生在公司成立之前,并應當嚴格履行法定的條件和程序;
(3)設立行為的目的在于最終成立公司,取得主體資格,是公司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4)設立公司的內容會因設立公司的種類不同而有所區(qū)別。
設立公司必須履行公司設立的程序。
7.3 公司資本制度
公司資本,是股東為達到公司目的所實施的財產出資的總額。我國公司資本制度的特點是:
(1)資本法定。
(2)強調公司必須有相當的財產與其資本總額相維持。
(3)強調公司資本不得任意變更。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須由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須進行相應的變更登記。
7.4 公司的組織機構
1.股東大會
2.董事會
3.公司經理
4.監(jiān)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