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1990年12月19日和1991年7月13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分別正式開業(yè)。 ( ?。?br />172、資金交收賬戶即結算備付金賬戶。 ( ?。?br />173、由于證券發(fā)行人提供的申請材料有誤導致初始登記不實所致的法律責任由該證券發(fā)行人承擔,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 ?。?br />174、合格境外投資者的托管人應在結算公司的結算銀行中選擇1家,開立1個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 ( ?。?br />175、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可在經(jīng)批準的投資額度內投資在交易所上市的除8股以外的股票、國債、可轉換債券、企業(yè)債券、權證、封閉式基金、經(jīng)中國證監(jiān)會批準設立的開放式基金,但不可參與股票增發(fā)、配股、新股發(fā)行和可轉換債券發(fā)行的申購。 ( )
176、因證券市場波動等外部因素致使組合投資比例不符合集合資產(chǎn)管理合同約定的,應在6個月內進行調整并于調整次日以書面形式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調整情況。 ( ?。?br />177、股票、債券、權證、可轉換債券等屬于基礎性的金融產(chǎn)品。 ( ?。?br />178、證券公司可以自有資金參與本公司設立的集合資產(chǎn)管理計劃。 ( ?。?br />179、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專用席位的經(jīng)營機構,都須按證券交易所的規(guī)定遞交相應的文件或材料。 ( ?。?br />180、單只標的證券的融券余量降低至25%以下時,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復其融券賣出,并向市場公布。 ( ?。?br />